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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表

2025-03-21 15:23     来源:桂林市医保局     作者:象山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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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表

受伤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申请人:

受伤害职工:

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

申请人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手机):

填表日期: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首页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览,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受伤害经过简述栏,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7、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8、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二)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房产证、户口等;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五)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七)与工伤事故相关的其他材料。

9、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10、用人单位意见栏,应签署是否同意申请工伤,所填情况是否属实,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不同意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意见栏可不填写,由受伤害职工个人或近亲属在备注栏写明原因。

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职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


参加工作   时间


是否参加

工伤保险

桂林市参保□     自治区参保□       未参保□


事故地点


事故时间

(填写到时、分)


事故主要

原因


诊断时间


伤情诊断


职业病名称


接触职业病

危害岗位


接触职业病

危害时间


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




















受伤职工或亲属意见:





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文件下载:

P02023091161213186005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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