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lxsqzf.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象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开形式

(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lxsqzf.gov.cn)

(二)现场查阅:象山区政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73-7593600;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号蔚思大厦三楼);象山区档案局(联系电话:0773-3830290;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一路5号政府大楼一楼)、市档案馆(联系电话:0773-2823052;地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东辅楼二楼)、市图书馆(联系电话:0773-3609555;地址:桂林市临桂区公园北路于凤凰路交叉口西南1001号门)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查阅。

(三)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本机关将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当前政府信息按照基础信息、重点领域两大块进行编排。具体分类有:基础信息(政府领导、政府机构、政府文件、政策法规、工作报告、人事信息、规划计划、数据发布、政府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象山区预决算公开平台、重要讲话和活动、行政许可和其他管理服务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办理情况、规范性文件);重点领域信息(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住房保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领域、公共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劳动就业、乡村振兴、养老服务、政策解读、价格和收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市政服务、涉农补贴、减税降费、企业纾困);还包含招商引资和专题热点等栏目。检索栏提供全站搜索和关键字、标题等方式,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主题分类、发布机关、标题、发布日期、正文等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桂林市象山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号蔚思大厦三楼;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9:00-12:00,14:00-17:30);联系电话:0773--7593600 ;传真号码:0773-7593600;政务邮箱xsqzwb@guilin.gov.cn

受理程序

()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方式

1.邮箱申请。通过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填写《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发到政务邮箱(xsqzwb@guilin.gov.cn)。  

2.邮寄方式。通过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填写《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邮寄。收件人:桂林市象山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2号蔚思大厦三楼,邮政编码:541000,电话:0773-7593600。请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填写好《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单位备查)到桂林市象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交申请。

()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身份信息、申请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身份信息不规范、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单位给予指导和释明,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7日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本单位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答复形式

1.申请人通过发政务邮箱申请的,本机关将视答复内容的实际情况,可以电子邮件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2.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收费处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