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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已经参保登记,且单位已为职工办理参保;
2.参保人符合以下情况的:(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调出;
(3)停薪留职;
(4)参军或上学;
(5)被判刑收监;
(6)失踪或死亡;
(7)单位分立;
(8)单位破产解散。
不予批准的情形:
以上情况以外的情形。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二)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单位公章 |
|
2 |
失踪、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材料的,由申请人提供个人承诺书或申请单位出具证明原件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出具证明单位公章,申报人员失踪或死亡的情形 |
|
3 |
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人员出国(境)定居的情形 |
(三)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程序
1.受理。参保单位提出增员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业务经办。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人员信息录入系统。
3.业务审核。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和录入信息进行复核。
4.结果反馈。医保经办机构发送短信通知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