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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准予批准的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需满5年以上)。
不予批准的情形:
以上情况以外的情形。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二)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申报表》 |
原件 |
1 |
纸质 |
由单位办理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
|
2 |
《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预发表》、具有养老金审批职责部门核定的核定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核定部门公章 |
|
3 |
《企业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核准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档案审核表、人事档案 |
复印件 |
1 |
纸质 |
需加盖核定部门公章 |
(三)办理流程
流程图

办理程序
1.受理。参保单位或个人提出在职转退休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初审。医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初审,并录入信息。
3.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复核。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材料、录入信息进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复核。
4.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费用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25年且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或在职期间以住院医疗保险或单建统筹基金方式参保但选择以统账结合方式退休的,进行一次性补缴费用核定,出具《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缴通知单》。
5. 在职转退休。达到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或不足年限但已足额缴纳一次性补缴费用的,予以办理在职转退休。
6.结果反馈。医保经办机构发送短信通知业务办结。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