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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节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

2022-08-02 09:25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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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

(二)子女与常住户口居民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免费享受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四)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咨询指导;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七)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活动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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