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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君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商户临时适当跨店经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践行“721工作法”,根据《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促销等商业和公益活动的,活动设施的摆放、使用不得影响市容。举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和废弃物。有需要临时适当跨店经营的经营户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申报,城管执法人员实地查看后进行审批,切实将服务、管理、执法有机结合。
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心并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意见!
桂林市象山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5月30日
区分管领导签发:
承办人及电话:吴燕,3821489
抄送: 区政协提案委、区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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