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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区政协六届六次会议人社类 第1号提案的答复

2025-09-28 10:0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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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利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构建公正和谐劳动环境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签订的主体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上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且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承担的法律责任。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等各种原因,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与自身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照相关条款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为督促辖区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我局一方面依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巡查力度,另一方面对劳动者的相关投诉举报,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及时发现并依法妥善处理,将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针对部分劳动群体,特别是农民工群体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我局一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进企业、进社区、进工地”系列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二是进一步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水平。通过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企业劳资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水平;三是通过“春雷行动”、日常集中宣传日等活动,免费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四是多渠道公布我区涉及劳动保障日常维权咨询电话,畅通维权途径。通过上述途径,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劳动者依法进行维权。

欠薪问题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反复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职能部门须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指引下,各负其责,持续用力,形成打击欠薪的强大合力。其次,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集中于建筑工程领域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农民工遇到工资或劳务费问题时,虽可以通过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等途径解决,但是由于受到各部门职能的限制,农民工维权殊为不易,为解决问题,我区积极探索建立各部门协作机制,在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对当事双方自愿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可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解决,避免进入复杂的诉讼程序,耗费农民工的时间和精力。最后,在及时妥善处置农民工遭遇的欠薪问题时,也要防止部分别有用心之人,为谋取个人不当利益,恶意煽动不明真相的农民工聚集,以讨薪为名讨要工程款,扰乱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不法行为,危害社会稳定。

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予以关心并提出宝贵的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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