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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人员构成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3:收入决算表
表4:支出决算表
表5: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6: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7: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8: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桂林市象山区司法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1、行政单位1个,即:桂林市象山区司法局,设法律援助中心。
(二)基本职能
1、研究制定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意见,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制定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辖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以及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管理、监督辖区的基层法法律服务所的法律服务工作。
4、指导和管理辖区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管理、
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
5、指导辖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法治建设,参与行政措施制定和行政执法监
督工作。
6、指导和管理辖区法律援助工作。
7、协调和指导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
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监督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检查、考核本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
9、负责辖区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所属单位的
干部管理。
10、接待来司法局的“148”法律咨询,依法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教育、解释、答复等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即桂林市象山区司法局。
第二部分 2016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3:收入决算表
表4:支出决算表
表5: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6: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7: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8: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见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一)收入总计147.43万元。同比减少20.3 万元,下降12 %。财政拨款收入147.43万元,为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
(二)支出总计147.43万元。同比减少20.3 万元,下降12 %。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类)141.18万元;教育支出(类)1.00万;住房保障支出(类)5.25万元。
(三)年末无结转结余。
二、2016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见支出决算表)
2015年度公共财政支出147.43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类)141.18万元;教育支出(类)1.00万;住房保障支出(类)5.25万元。
按功能分类如下:
公共安全支出147.43万元,占总支出的95.76%;教育支出1.00万元,占总支出的0.68%;住房保障支出5.25万元,占总支出的3.56%。
三、2016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2016 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见“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表)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37万元比2015年减少了0.42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72万元比2015年减少了0.2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情况。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3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7万元,主要是保障日常公务用车油料维护等费用;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72万元,主要是按规定发生的正常接待开支。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 3.5 万元。其中:办公费 0.5 万元,差旅费 2.35 万元,会议费 0.16万元,培训费 0.16万元,福利费 0.13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1.85 万元。
六、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我单位无政府采购支出。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由于2016年行政参公单位公车改革,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0辆。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指根据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根据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五)“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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