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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林市象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7年部门决算

2018-09-21 16:28     来源:象山区财政局     作者:象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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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人员构成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3:收入决算表

  表4:支出决算表

  表5: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6: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7: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8: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四、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六、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七、国有资产占用等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中共桂林市象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单位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行政单位1个,即:象山区监察局,设3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纪检监察室。

  (二)主要职能

  1、负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区委和区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区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处理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乡(街道办)党的组织、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纠正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区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政策、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区维护党纪政纪的规范性文件。

  7、调查了解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区以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8、会同有关部门及所属党组织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乡、街道、区直各单位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人选;负责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干部的提名和其他干部的任免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和组织建设工作。

  9、对本机关的干部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政策、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中共象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2017年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2个,即中共桂林市象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桂林市象山区监察局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决算报表

  表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2: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表3:收入决算表

  表4:支出决算表

  表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表7: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表8: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见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一)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27.59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30.4万元,同比增长31.28%。其中:本年收入127.59万元,全部是财政拨款收入;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二)支出总计127.59万元。较2016年度决算数增加30.4万元,同比增长31.28%。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112.4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类)3.72万元。

  (三)年末无结转结余。

  二、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见支出决算表)2017年度公共财政支出127.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5.67万元,项目支出41.92万元。

  按功能分类如下: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2.44万元,占总支出的88.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1.43万元,占总支出的8.96%;住房保障支出(类)3.72万元,占总支出的2.91%。

  三、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2017年度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四、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见部门决算相关信息统计表)

  (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为2.7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2.39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3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未发生因公出国(境)费情况。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2.37万元,主要是保障单位车辆日常运行油料维护费用。

  (三)公务接待费支出0.38万元,主要用于按规定开支的公务接待支出。国内公务接待2个批次,30人次。

  (四)“三公”经费变化情况说明:2017年我单位强化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公务车辆使用频次增加,国内公务接待人数相比2016年增加5人,“三公”经费相比2016年共增加开支0.07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2.67万元,其中:办公费2.67万元。

  六、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说明

  我单位2017年无政府采购支出。

  七、国有资产占用等重要事项情况说明(列出国有资产,如汽车、高价值设备等占用情况)。

  1.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资产总计35.779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0.7993万元,固定资产24.9797万元,主要是本部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空调、财政数据设备等,公务车辆1辆。

  2、价值5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中共桂林市象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绩效目标自评报告

  填报单位(盖章):中共桂林市象山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自评项目

  党风廉政建设经费

  项目起止时间:2017年1月-2017年12月

  单位职能概述

   1、负责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区委和区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实施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及思想作风方面的问题;负责反腐败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助区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实施《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街道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区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3、负责检查处理区委和区政府各部门、乡(街道办)党的组织、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纠正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乡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区政府直属事业、企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制定全区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6、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政策、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区维护党纪政纪的规范性文件。7、调查了解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建议;变更或撤销区以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8、会同有关部门及所属党组织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各乡、街道、区直各单位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人选;负责区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干部的提名和其他干部的任免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培训和组织建设工作。9、对本机关的干部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理论政策、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10、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项目概况

  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升辖区群众满意度

  项目资金

  3万元

  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辖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自评分值

  100

  评价结论

  优秀

  存在的主要问题

  

  相关建议

  进一步深入开展全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

  中共象山区纪委党风绩效评价自评扣分明细表

  一级指标

  分值

  二级指标

  分值

  三级指标

  分值

  指标解释

  评价标准

  自评分

  项目决策

  12

  项目目标

  4

  目标内容

  4

  目标是否明确、细化、量化

  目标明确(1分),目标细化(1分),目标量化(2分)

  4

  决策过程

  4

  决策依据

  2

  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是否根据需要制定中长期实施规划

  项目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部门年度工作计划(1分),根据需要制定中长期实施规划(1分)

  2

  决策程序

  2

  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批复程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调整是否履行相应手续

  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批复程序符合相关管理办法(1分),项目实施调整履行相应手续(1分)

  2

  资金分配

  4

  分配办法

  2

  是否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并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资金分配办法;资金分配因素是否全面、合理

  办法健全、规范(1分),因素选择全面、合理(1分)

  2

  分配结果

  2

  资金分配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分配结果是否合理

  项目符合相关分配办法(1分),资金分配合理(1分)

  2

  项目管理

  38

  资金到位

  5

  到位率

  3

  实际到位/计划到位×100%

  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占计划的比重计算得分(3分)

  3

  到位时效

  2

  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若未及时到位,是否影响项目进度

  及时到位(2分),未及时到位但未影响项目进度(1.5分),未及时到位并影响项目进度(0-1分)。

  2

  资金管理

  23

  资金使用

  7

  是否存在支出依据不合规、虚列项目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情况;是否存在超标准开支情况

  虚列(套取)扣4-7分,支出依据不合规扣1分,截留、挤占、挪用扣3-6分,超标准开支扣2-5分

  7

  预算执行

  13

  预算支出进度是否达到要求

  全年达到90%得13分,低于90%的,每少5个百分点以内扣1分,扣完为止

  13

  财务管理

  3

  资金管理、费用支出等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财务制度健全(1分),严格执行制度(1分),会计核算规范(1分)。

  3

  组织实施

  10

  组织机构

  1

  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

  机构健全、分工明确(1分)

  1

  管理制度

  9

  是否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2分);严格执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7分)

  9

  项目绩效

  50

  项目产出

  15

  产出数量

  15

  完成年初预算100%以上

  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3分,扣完为止

  15

  项目效果

  35

  社会效益

  35

  有效的财政运转

  非常好(30至35分),较好(20至29分),一般(10至19分),差不得分

  35

  总分

  100

  

  100

  

  100

  

  

  100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桂林市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 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