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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象山区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7-03-20 09:27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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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人员构成情况

  三、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表四:部门基本支出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表五: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八:“三公”经费表

  表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二、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

  三、2017年“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六、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七、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情况

  行政单位1个,即: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设11个内设机构:纪检监察室、立案庭、政工科、刑事审判庭、办公室、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司法警察大队、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

  人员编制数85人,实有在职人数69人,工勤编3人,退休23人,临时聘用人员38,人属象山区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

  圆满完成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完整履行单位职责。

  (二)基本职能

  1、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

  2、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告诉申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7、承办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人员构成情况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现有行政编制在职人数69人,工勤编3人,退休21人。

  三、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圆满完成由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负责的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完整履行单位职责。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

  表一:部门收支总表

  表二:部门收入总表

  表三:部门支出总表

  表四:部门基本支出表(按经济分类科目)

  表五: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表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七: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八:“三公”经费表

  表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三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说明

  2017年收入预算1678.31万元。同比增加517.03万元,增长30.8%。其中:公共预算拨款1055.16万元,非税收入2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11万元,上年结余212.15万元。

  (二)支出预算说明

  2017年支出总预算1678.31万元,同比增加517.03万元,增长30.8%其中:基本支出1029.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1.33%;项目支出427.1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8.67%。

  1、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三类,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1406.8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3.83%;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8.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67%;

  住房保障支出72.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87%;

  2、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四类,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类科目795.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7.39%;

  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科目644.45元,占支出总预算38.40%;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科目4.5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27%;

  3、按支出结构分类科目划分,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1)基本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的工资福利支出预算795.27万元,占支出总预算47.39%;基本支出的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34.2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0%;基本支出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4.5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0.27%;

  (2)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支出427.1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8.67%。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678.3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9.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61.33%;项目支出427.12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8.67%。

  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划分,共分为三类,其中:

  ① 共安全支出1406.8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3.83%;

  ②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78.46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67%;

  ③住房保障支出72.36万元,占支出总预算3.87%;

  三、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会议和培训费说明

  (一)公出国(境)经费无预算安排。

  (二)公务接待费无预算安排。公务接待费用预算1.9万元,主要用于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三)公务用车费无预算安排。

  (四)会议费预算3.024万元,同比减少0.126万元,降低4%。是根据2016年的会议费用发生情况以及2017年的会议计划,计划尽可能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开会,因此将预算费用进行了压缩。

  (五)培训费预算3.024万元,同比减少0.126万元,降低4%。主要是员工日常出差培训费用。

  四、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500万元,主要是采购办公设备,工作用无人机,信息化建设设备等

  五、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单位年末资产总额83.59万元。主要是本部

  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空调,专业设备等。

  六、重点项目绩效目标情况

  2017年部门重点绩效目标是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办案业务经费和装备经费211万元。

  七、 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见部门基本支出表)

  机关运行经费77.1万元。其中:办公费8.33万元,印刷费2.78万元。水费2.1万元。电费6.23万元。邮电费3.15万元。物业管理费1.58万元。差旅费38.7万元,会议费3.15万元,培训费3.15万元,福利费2.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15万元。

  第四部分 专业名词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 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住房公积金:指根据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根据统一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缴的公务员医疗补助。

  (五)“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公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附件: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