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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应急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 桂林鸿晟达化学试剂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万福村委上沙河文化室后门1号门面 邮政编码:5410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略
违法事实: 2025年6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你公司二楼危化品临时仓关闭报警控制器。
违法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0条违法行为的A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户名: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桂林象山支行;账号:略。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象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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