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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应急罚〔2025〕8号

2025-10-28 14:3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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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急罚〔2025〕8号

被处罚单位:桂林市恒祥木业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蓝天木材交易市场南区 邮政编码:5410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段*恒 现场负责人: 练**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1.作业间内部分电线安装不规范,有线头裸露情况;2.作业间内未设置烟火警示标志,存在吸烟情况。

违法证据: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6条违法行为的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户名: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开户银行:建行桂林象山支行,账号:略,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应急管理局

202510月27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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