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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农(林)罚决字〔2025〕2号

2025-11-04 17:2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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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农(林)罚决字〔20252

被处罚人姓名:吕某青性别:男出生日期:19xxxxx

身份证号码:45xxxxxxxxxxxxxxx4 

工作单位:xxxx

住址: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北巷2xx单元x室 

经依法查明,你在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和未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3月下旬至8月期间,首先通过网络购买2条活体蛇类野生动物,随后在租赁的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南巷12号万正西区国际193-5-3号房屋内,将蛇类野生动物作为宠物实施人工繁育行为。经广西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两位教授鉴定,2条蛇类野生动物分别为红尾蚺(Boa constrictor)和球蟒(白化个体)(Python regius),属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的野生动物。根据《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20171025日国家林业局第46号令)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有关规定,本案涉及的非原产我国的红尾蚺和球蟒(白化个体)参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核算其价值,即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1条红尾蚺的价值为1000×5=5000元,1条球蟒(白化个体)的价值为1000×5=5000元,2条野生动物的价值合计为10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关于移送辽宁省抚顺市“8.22”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线索的函》及其附件材料1份;当事人吕某青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补充询问笔录》各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含照片);《鉴定意见书》1份;《房屋续租合同》(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照片(纸质黑白打印)2张;当事人提供的饵料购买记录截图(纸质黑白打印)3张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桂林规发〔202310号)的附件《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序号22较重裁量阶次和序号23较重裁量阶次的裁量幅度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野生动物红尾蚺(Boa constrictor)和球蟒(白化个体)(Python regius)各1条;

2.处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倍(10000×4=40000元)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0倍(10000×10=1000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被处罚人凭《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逾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本行政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关琪忠

话:(07732803313

桂林市象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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