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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民罚决〔2025〕14号

2025-11-17 14:3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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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民罚决〔202514送达公告

桂林市象山区北流商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象民罚决〔202514,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一楼社管业务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违法行为属实。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代码库信息证实,桂林市象山区北流商会属于象山区民政局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2.广西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年检年报系统中显示桂林市象山区北流商会2022年至2023年连续两年未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开展年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你单位:

1.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社管业务窗口。

2.今后不得再以桂林市象山区北流商会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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