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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人社监罚字〔2026〕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州贤诚建设工程华中分公司)

2026-01-09 15:06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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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贤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街道21街坊工业三路冶金医专园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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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徐雅丝

经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美豪酒店广西桂林站酒店(桂城酒店)室内外精装修建设工程施工中,无故拖欠工人劳动报酬。我局于2025715日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象人社监令字〔20253号),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支付拖欠谢会明、黄燕新、杨少帅、梁志学、李峰、张梦瑶、黄仕琴、罗荣梅、韦涛、韦吉顺、杨少圆、周回生、蒋丁娇、蒋学秀、王先理、徐家有、莫有子兑 、黄香才、蒋雪生、夏开忠、杨希陆等工人20249月至20251月劳动报酬,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5号)。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要求改正,也未向我局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202511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象人社监罚告字〔20253号),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申请。

上述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象人社监令字〔202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象人社监罚告字〔20253号)、《人民法院报》公告及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或者有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请你单位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处罚款缴纳到指定账户(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将缴款回执交到我局(地址:象山区翠竹路2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何杰、王才榆,联系电话:0773-383625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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