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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桂市(象)市监撤字〔2026〕第9090324号
当事人名称:桂林市港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市场***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973478787;法定代表人:石*平;类型:百货、建材、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电线电缆、防水材料、瓷砖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0月28日,黄*发向我局反映其本人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到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为桂林市港联贸易有限公司的监事,其本人对此并不知情,同时向我局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的住址及电话均无法联系该公司。
经核实:(1)2018年4月24日,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黄*发被登记为监事;(2)经税务机关查询反馈,当事人于2014年4月18日进行税务登记;(3)经当事人登记地址现场核查,当事人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4)经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和房产交易中心回复,截止2025年12月23日15时50分,经广西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云平台不动产登记系统查询,无坐落于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市场235号一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5)经征询,象山区人民法院、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桂林市象山区税务局同意撤销当事人的设立登记。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属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现公示期已过45日,做出以下决定:
撤销桂林市港联贸易有限公司的2018年4月24日及2018年5月2日的变更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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