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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3日
标  题: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区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发文字号:象政规〔2025〕1号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3日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区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

2025-01-13 17:4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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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5113日至20252122025328日至202546

二、森林禁火区:象山区范围内所有林地及其边缘100米的范围(含林区墓地等)

三、森林禁火期间,象山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严禁携带火种,并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的登记检查,负有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村委(社区)乡(街道)或者公安、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2025113

(此件公开发布)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3日印发

政策解读:【音频+文字解读】《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林区范围内禁止野外用火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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