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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使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要信息,是指在行政区域内部门职能管理范围内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二条、重要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等内容。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广告等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重要信息的;
(四)违反重要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重要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象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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