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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做好医疗美容诊所备案工作的通知

2022-08-02 10:05     来源: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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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直及驻桂各医疗卫生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自202251日起施行,规定:“二、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为做好医疗美容诊所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81日起,桂林市辖区各医疗美容诊所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要求,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所涉及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等相关工作由医疗美容诊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实施。

二、202281日起,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桂林市行政审批局不再审批医疗美容诊所及相关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办件,并将医疗美容诊所在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的权限移交至医疗美容诊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2022731日前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已受理未办结的医疗美容诊所及相关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办件经办结后再进行系统移交。

三、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应事项的承接工作,并做好“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相应事项“权限划分”等要素的修改。

四、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群众办事效率,涉及医疗美容诊所延续、变更、校验所需档案材料,可向市级相关部门申请提取,避免出现让群众重复提供材料、办事“来回跑”的问题。

五、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加强本辖区内医疗美容诊所监管,做好辖区内医疗美容诊所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联系电话: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科  0773-2823680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科  0773-5808312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

202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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