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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股室、区卫生计生监督所、二塘乡卫生院、象山区各卫生服务中心:
为贯彻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推进新时期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升我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效能,我局制定《桂林市象山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3日
桂林市象山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
试点工作方案
为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贯彻落实,进一步推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升我区职业卫生监管效能,按照《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疾控综监督二函〔2022〕50号)要求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桂卫监督发〔2022〕5号)文件精神,我区于2023年起推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模式,实现差异化监督执法,解决基层监督执法人员少、基础薄弱与用人单位数量多的矛盾,提升监管效能,从而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象山区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唐小雪 象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副组长:曾 巍 象山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秦菲苑 象山区卫监所所长
成员:王 林 象山区卫监所副所长
甘 泉 象山区卫监所干事
王文杰 象山区卫监所干事
唐舒慧 象山区卫监所干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象山区卫监所,由秦菲苑任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23年3月底前完成)
1.对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取得用人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
2.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相关人员进行线上或者线下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3年4月-2024年7月)
1.企业开展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用人单位可自行或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自行组织的,需要2 名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①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附件2)、《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附件3)开展自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见附件4)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将《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报送属地监督执法机构存档备查。争取2023年12月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率达到100%。②用人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个月内将整改报告或整改计划上报属地监督执法机构。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每三年开展一次。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和接触人数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新建的用人单位应在正式投产2个月内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并报送《评估报告》。
3.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档案。完成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自查和风险评估材料的审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指导用人单位重新填报。也可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2〕5号),确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将用人单位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建档便于管理。
4.实施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①对用人单位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将用人单位按照甲类、乙类和丙类实行差异化监督执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对丙类用人单位实行严格监管,实施现场检查,要求监督覆盖率为100%;对乙类用人单位,按10%比例频次开展抽查;对甲类用人单位,按2%比例频次开展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自查和风险评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在双随机监督检查和分类分级监督执法过程中予以纠正。②监督执法过程中,应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职业卫生领域营商环境,促进监督执法规范公正文明。强化依法监管,严厉惩处严重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寓服务于监督执法中,推行“教育引导、限期改正、逾期处罚”的“三步法”监督执法模式。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可以根据《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附件5)适当不予处罚。
四、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试点工作是实施职业卫生行业综合优化监管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确定的试点目标和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密切协调配合。要确保有专人负责试点相关工作,按时完成试点任务。卫健局、区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加强技术指导和实地检查,对企业自查情况和分类分级结果进行抽查,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三)探索先行先试。重点在用人单位(特别是职工总人数为100 人以下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综合风险评估、风险分类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执法模式、“互联网+监管”等方面勇于探索创新,形成示范和典型做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对已完成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予以优先提供技术帮扶,指导完成评估工作,对自查为A 级的用人单位优先推荐评为本地区的健康企业,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四)强化制度落实。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对照《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要求,组织自查自改自我提升,及时报送自查和综合评估情况。对用人单位上报的《评估报告》,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用人单位未认真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或未完成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的,要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尤其是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附件:1.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方法
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5.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象山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3月1日
附件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根据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接触水平、接触人数等指标进行判定。
一、指标界定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
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为严重和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1.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
(2)石棉纤维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以上粉尘;
(3)已确认对人致癌的化学有害因素(GBZ 2.1中标注“G1”的物质);
(4)电离辐射(除外Ⅲ类射线装置、Ⅳ类和Ⅴ类密封源、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及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
(5)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2.上述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外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的特定时间段内实际接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本文件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分为符合和不符合。
(三)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
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分三类,分别为接触人数9人及以下、10~49人和50人及以上。
二、风险分级方法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见附表1-1),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Ⅰ级、Ⅱ级、Ш级三个等级,Ⅰ级风险最低,Ш级风险最高。
附表1-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
|
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 |
接触水平 |
接触人数(人) | ||
|
≤9 |
10~49 |
≥50 | ||
|
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
符合 |
Ⅰ级 |
Ⅰ级 |
Ⅰ级 |
|
不符合 |
Ⅱ级 |
Ⅱ级 |
Ш级 | |
|
严重职业病 危害因素 |
符合 |
Ⅱ级 |
Ⅱ级 |
Ш级 |
|
不符合 |
Ш级 |
Ш级 |
Ш级 | |
注:用人单位同时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依风险高者判定。
三、风险分级步骤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或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调查,填写附表1-2。
根据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方法进行风险等级判定,填写附表1-3。
附表1-2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一览表
|
序号 |
车间 |
工种/岗位 |
定员 |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接触水平 |
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 | |||||
|
CTWA |
CSTE |
ME |
PE |
噪声等效声级 |
其他因素 | |||||||
|
注:①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和检测结果根据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或定期检测与评价报告填写。 ②CTWA为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STE为短时间接触浓度;CME为最高浓度;CPE为峰接触浓度。 当同一岗位或地点具有多个检测结果时,应填报最高值。 | ||||||||||||
附表1-3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判定表
|
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 |
接触水平 |
接触人数 |
风险等级 |
风险等级判定 |
|
一般 |
符合 |
|||
|
不符合 |
||||
|
严重 |
符合 |
|||
|
不符合 |
附件2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方法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内容、方法。
一、自查内容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通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 理自查进行分级。职工总人数 100 人及以上的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附表2-1),共12类,68项内容。职工总人数100人以下的执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附表2-2),共12类,22项内容。
二、自查方法
(一)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核实等方法对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进行检查。自查中发现有关内容为不符合时要及时改正,不能及时改正的,要制定改正计划和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分值计算。
1.依据检查项目在职业卫生管理中的重要程度,即对劳动者 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影响程度,检查项目分值采用五档制,即关键项 (★)、20分、15分、10分和5分。
其中关键项为否决项,不计入分值,关键项不符合直接评估为C级。
2.自查内容为“符合”得满分,自查内容为“基本符合”得一半分(满分的50%),自查内容为“不符合”得0分,合理缺项不得分。
3.最终得分采用百分制对所得分值予以标化,标化得分=实 际得分/满分分值×100,实际得分和满分分值均为不含合理缺 项项目的分值总和。
三、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分级
根据用人单位自查最终标化得分值,将职业卫生管理状况 分为A级(90-100分)、B级(70-89分)、C级(70分以下)三个等级。本年度被评为健康企业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可直接评为A级,同时自查为A级的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被评为健康企业。
附表2-1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
单位名称: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一、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
1.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清晰,且各部门 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职责较清晰,各部门基本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 立文件; 或 职 责 不 清 晰 ,未履行 相关职责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2. 管理人员 |
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有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基本按照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无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3.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查阅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查看其可行性以及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等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并按计划落实 |
制定有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基本按计划落实 |
未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或未 按计划落实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4. 制度和操作规 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具体包 括: ( 1 )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3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4)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 ) 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9)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10)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1 )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2)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且符合自身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
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
制 度 基 本 齐 全 (缺少 1 ~ 3 项 );职责较清晰; 具有一定的可操作 性 |
制度不齐全 ( 缺少 4 项 及以上 ) ; 或职责不清 晰 ,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一、职 业病防 治管理 措施 |
5. 职业卫生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具体包括: ( 1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 (2)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 3)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4)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 ( 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6)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7)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基本齐全 ( 缺 少 1 ~ 2 项 ) 、 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不齐全 (缺少3 项 及 以上 ) , 内容缺项较多 , 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二、职 业病危 害项目 申报 |
6.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
查看申报回执或查询申报系统;查看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
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 进 行 申 报; 或申报 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7. 变更申报 |
重要事项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查阅技术、工艺、材料变更的相关资料;查阅申报表,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 测 和 评 价 报告,现场检查接害岗位和接害因素情况 |
按要求进行变更申报;且申报内容与实际相 符 |
- |
未按要求进行 变 更 申 报; 或申报 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上次申报后无重要事项变化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预评价 |
8. 预 评价报告 |
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两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开展情况 |
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
未按要求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9. 报 告 评 审 及整改 |
(1 ) 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 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 阅 评 价 单 位 资质、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 或程序 不 符 合 要 求; 或未按 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10. 书 面 报 告备查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预评价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预评价 |
11. 项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对照原评价报告,检查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查阅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 审 |
近两年无建设项 目 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12. 职 业 病 防护 设 施设计 |
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查阅近两年建设项目清单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开展情 况 |
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13. 设 计 评 审及整改 |
(1 )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2) 按照评审意见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对最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规性负责。 |
查 看 评 审 专 家 组成、评审会相关材料及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评审程序符合要求,并按要求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全; 或程序 不 符 合 要 求; 或未按 要求整改完善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14. 书 面 报 告备查 |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工作过程报告 |
按要求编制工作过程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程报告 |
近两年无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15. 项 目变更 |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对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对照原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检查建设 项 目 的 生 产 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 业 病防 护 设 施等,查看是否发生重大变更 |
发生重大变更且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 |
发生重大变更但未按要求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
近两年无建设项 目 或建设项目无变更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验收 |
16. 控 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进行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 |
查阅近两年建设项 目清单及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评价开 展情况 |
按要求进行职 业病危害控制 效果评价 |
- |
未按要求进 行职业病危 害控制效果 评价 |
近两年无 建设项目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17. 验 收方案 |
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编制验收方案,并在 验收前 20 日将验收方案上报相关行政部门。 |
查阅验收方案 |
按要求编制验 收方案,并上报 相关行政部门 |
- |
未按要求编 制 验 收 方 案;或未上 报相关行政 部门 |
近两年无 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18. 验 收评审 |
( 1 ) 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 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是否符合职 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 审意见和验收意见。 (2) 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 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 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
查 阅 评 价 单 位 资 质、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会相关材料及 整改完善情况 |
评审资料齐全, 评审程序符合 要求,并按要求 进行整改完善 |
- |
评审资料不 全; 或程序 不 符 合 要 求; 或未按 要求整改完 善 |
近两年无 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19. 过 程 总 结 报告 |
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 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 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 20 日内向 管辖该建设项目的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
查阅职业病防护设 施设计工作过程报 告 |
按要求编制工 作过程报告;职 业病危害严重 的建设项 目按 要求提交书面 报告 |
- |
缺少工作过 程报告 |
近两年无 建设项目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20. 分 期验收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 步进行验收。 |
查阅分期建设、分 期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建设项目是否 同步验收 |
按要求同步进 行职业病防护 设施验收,评价 报告、评审程序 等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同 步进行职业 病防护设施 验收; 或评 价报告、评 审程序等不 符合要求 |
近两年无 建设项 目 或建设项 目 一次建 设 , 未分 期验收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四、工 作场所 职业卫 生条件 |
21. 职业病危害 因素浓度或强度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 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查阅检测报告 (关 注检测时工况与气 象条件) ,重点检 查矽尘、石棉粉尘、 高毒物品和放射性 物质等严重职业病 危害因素浓度或强 度符合情况 |
职业病危害因 素全部符合 |
严重职业病危害 因素全部符合; 个别一般职业病 危害因素存在不 符合情况 |
严重职业病 危害因素不 符合; 或者 大部分其他 职业病危害 因素存在不 符合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四、工 作场所 职业卫 生条件 |
22. 有害 和无害 作业分开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
现场检查,主要检 查接触矽尘、石棉 粉尘、高毒物质岗 位是否与其他岗位 隔离,接触有毒有 害岗位与无危害岗 位是否分开布置; 有毒物品和粉尘的 发生源是否布置在 操作岗位下风侧 |
有毒有害作业 与无害作业分 开布置 |
- |
有毒有害作 业与无害作 业未分开布 置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23. 工作场所与 生活场所分开 |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现场检查 |
设置与工作场 所分开的独立 生活区 |
- |
工作场所与 生活场所未 分开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24. 卫生设施 |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女工卫 生室等卫生设施。 |
现场检查 |
按《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的 要求设置配套 的卫生设施 |
- |
未按要求设 置卫生设施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
25. 日常监测 |
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 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
查阅监测记录或报 告,重点检查粉尘 与高毒物品日常监 测情况 |
开展日常监测, 监测项 目及记 录齐全 |
开展日常监测, 但监测项目不全 |
未开展日常 监测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26. 定期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 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 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查阅年度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报告, 核对是否覆盖所有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工作场所和所 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要求开展定 期检测,且检测 点覆盖所有接 触职业病危害 的场所,检测因 素全面 |
- |
未进行定期 检测; 或检 测点未覆盖 所有产生接 触职业病危 害的场所; 或检测因素 不全面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27. 现状评价 |
( 1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 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规 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 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重点检查职业病危 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是 否 开 展 现 状 评 价;查看发生职业 病危害事故的情况 以及是否按要求开 展职业病危害现状 评价 |
按要求开展职 业病危害现状 评价 |
- |
未按要求开 展职业病危 害现状评价 |
不属于职 业病危害 严重的用 人单位且 未发生职 业病危害 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和评价 |
28. 治理措施 |
在 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 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 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 的要求。 |
查阅日常监测或者 定期检测、现状评 价中职业病危害因 素超标场所及整改 情况 |
已按要求采取 相应治理措施, 治理效果良好, 职业病危害因 素强度或者浓 度符合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和 行业标准的要 求 |
- |
未按要求采 取相应治理 措施; 或治 理效果差 , 职业病危害 因强度或者 浓度未得到 有效控制 |
日 常监测 或定期检 测 、 现状 评价中均 无不符合 项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29. 设施配备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并建立有职业病防护 设施台帐。 |
重点检查矽尘、石 棉粉尘、高毒或放 射性工作场所的防 护设施配备情况和 台账建立情况 |
职业病防护设 施配备齐全,台 账内容规范、齐 全 |
职业病防护设施 配备基本齐全; 或台帐内容不规 范或不齐全 |
职业病防护 设施配备不 全; 或未建 立职业病防 护设施台帐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30. 设施 维护和 有效性 |
及时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确 保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 |
查阅防护设治管计 资料、维修和检测 记录,并现场检查 设施运行情况 |
定期对防护设 施进行维护、检 修,且设施正常 运行 |
个别设施不能正 常运行 |
大多数设施 不能正常运 行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31. 防护用 品 配 备 |
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 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 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 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 购合同和计划,查 阅发放登记账目、 防 护 用 品 领 取 记 录,现场检查 |
按标准配备符 合防治职业病 要求的个人防 护用品 |
个人防护用品配 备不全 |
未配备个人 防护用品; 或配备的防 护用品无效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32. 防护用 品佩 戴 |
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培训记录,现 场检查 |
所有人员正确 佩戴防护用品 |
个别人员未正确 佩戴防护用品 |
多数人员未 正确佩戴防 护用品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33. 防护用 品维 护 |
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检修、维护,并 定期检测防护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
查阅督促使用检查 记录及维修检测记 录 |
定期对防护用 品进行维护,且 记录齐全 |
- |
未定期对防 护用品进行 维护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34. 优先采用有 利于职业病防治 的新技术、新工 艺和新材料 |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 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 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综合评估单位的工 艺、技术、装备和 材 料 的 先 进 水 平 (与现阶段国内同 类用人单位相比, 工艺、技术、装备 和材料较为先进, 主要考虑密闭化、 机械化、 自动化, 低毒或无毒原料等 因素 ) |
工艺、技术、装 备和材料较为 先进 |
- |
与现阶段国 内同类用人 单位相比 , 工艺、技术、 装备和材料 明显落后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
35. 不得 隐瞒技 术、工艺、设备 和材料所产生的 职业病危害 |
( 1 )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知悉其 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2)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用人单位对其所造成 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
查阅原材料采购计 划和生产设备改造 或更新计划,查阅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设备登记表、有毒 有害物质清单和化 学品安全技术说明 书 ( MSDS ) 等资 料 |
未隐瞒工艺、设 备产生的危害; 生产原辅材料 的有毒有害成 份明确,主要原 辅 材 料 MSDS 齐全 |
- |
隐瞒工艺、 设备产生的 危害; 主要 原辅材料缺 少 MSDS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36. 明令 禁止的 设备和材料 |
不得生产、经营、进 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 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 政策文件 ( 国家发 改委公布的《产业 结 构 调 整 指 导 目 录》和工信部相关 行业准入条件) |
未生产、经营、 进 口和使用国 家明令禁止使 用 的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 设备或者材料 |
- |
生产、经营、 进口和使用 国家明令禁 止使用的可 能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设 备或者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37. 职业病危害 作业转移 |
( 1 )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 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 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针对生产工艺流程 外包环节和岗位, 查阅承包职业卫生 协议书、职业病危 害告知及应当采取 防护措施等内容, 对外包作业现场检 查 |
与外包单位签 订有职业卫生 协议,并监督外 包单位落实职 业病防护措施 |
- |
与外包单位 无相关职业 健康协议; 或未督促外 包单位落实 职业病防护 措施 |
不涉及产 生职业病 危害的外 包作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38. 首次使用或 者首次进口与职 业病危害有关的 化学材料 |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 化学材料,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 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 口的文件等资料。 |
查阅生产计划、技 改计划和化学材料 采购计划,查阅毒 性鉴定资料及批准 进口批文,对首次 使用的化学材料进 行现场检查 |
按规定报送毒 性鉴定资料,并 取得有关部门 登记注册或者 批准进 口 的文 件 |
- |
未按规定报 送毒性鉴定 资料以及经 有关部门登 记注册或者 批准进 口 的 文件的 |
涉内列料 不查所材 |
5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39. 职业病危害 设备中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提供中文说明 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 示说明。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 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等 |
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均有 中文说明书及 警示标识 |
大部分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设备有 中文说明书及警 示标识 |
大部分产生 职业病危害 的设备无中 文说明书及 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40. 原辅材料中 文说明书 |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提供中文说明书; 产品包装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 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 说明书及警示标识 等 |
现场使用的化 学品、放射性同 位素和含有放 射性物质材料 等均有中文说 明书和警示标 识 |
现场使用的大部 分化学品、放射 性同位素和含有 放射性物质材料 等有中文说明书 和警示标识 |
现场使用的 大部分化学 品、放射性 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 质材料等无 中文说明书 和警示标识 |
不涉及可 能产生职 业病危害 的 化 学 品 、 放射 性同位素 和含有放 射性物质 的材料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八、职 业病危 害告知 |
41. 合同告知 |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 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 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 有相关条款进行告 知,或有无补充合 同或专项合同 |
按要求进行职 业病危害告知, 告知 内容包括 岗位接触的职 业病危害及其 后果、防护措施 等 |
- |
未按要求进 行职业病危 害告知 ,或 告知内容与 实际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42. 公告栏 |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 措施。 |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 栏 |
设置有公告栏, 且内容齐全 |
设置有公告栏, 但内容不规范 |
未设置公告 栏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43. 警示告知 |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 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 ( GBZ158 ) 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 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 矽尘、石棉粉尘、 高毒和放射性物质 的岗位 |
现场按要求规 范设置警示标 识 |
现场设置有警示 标识,但不规范 |
现场未设置 警示标识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八、职 业病危 害告知 |
44. 告知卡 |
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 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
检查存在矽尘、石 棉粉尘、 “致癌” 、 “致畸”等有害物质 或者可能导致急性 职业性中毒和放射 性物质的岗位 |
产生严重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 岗位设置有告 知卡 |
产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位 设置有告知卡, 但设置不规范 |
产生严重职 业病危害的 作业岗位未 设置告知卡 |
不存在矽 尘 、 石棉 粉尘 、 致 癌 、 高毒 和放射性 物质 |
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九、职 业卫生 宣传教 育培训 |
45. 主要 负责人 和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 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 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证书或相 关培训证明材料 |
主要负责人和 职业卫生管理 人员均有培训 证明材料,且培 训内容、培训时 间和培训周期 符合要求 |
- |
主要负责人 或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无 培训证明材 料 ,或培训 内容、培训 时间和培训 周期不符合 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46. 上岗前职业 卫生培训 |
( 1 )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2)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或材料,或者岗位 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 化,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教材、资 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对上 岗前的劳动者 进行职业卫生 培训,且培训内 容、培训时间和 培训周期符合 要求 |
- |
未按照规定 对上岗前的 劳动者进行 职业卫生培 训 ,或培训 内容、培训 时间和培训 周期不符合 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47. 在岗期间 职 业卫生培训 |
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查阅培训教材、资 料、记录和试卷 |
按照规定定期 对在岗期间 的 劳动者进行职 业卫生培训,且 培训内容、培训 时间和培训周 期符合要求 |
- |
未按照规定 定期对在岗 期间的劳动 者进行职业 卫生培训 , 或 培 训 内 容、培训时 间和培训周 期不符合要 求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九、职 业卫生 宣传教 育培训 |
48. 严重 岗位职 业卫生培训 |
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 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 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查阅培训教材、资 料、记录和试卷 |
按规定对存在 严重职业病危 害 岗位进行专 门 的职业卫生 培训 |
- |
未按规定对 存在严重职 业病危害岗 位进行专门 的职业卫生 培训 |
不存在矽 尘 、 石棉 粉尘 、 高 毒物品 以 及放射性 危害等职 业病危害 严重岗位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49. 岗前 职业健 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 查。 |
查阅劳动合同和上 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报告 |
按要求组织劳 动者进行上岗 前职业健康检 查,且体检项目 齐全 |
- |
未按要求组 织劳动者进 行上岗前职 业 健 康 检 查; 或体检 因素与接触 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不匹 配 |
不涉及岗 前劳动者 或接触的 职业病危 害因素无 体检要求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50. 在岗期间 职 业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 查。 |
查阅在岗劳动者职 业健康检查报告, 重点检查粉尘、高 毒物品或放射性因 素等体检项目与体 检 周期是 否 满 足 《职业健康监护技 术 规 范 》 ( GBZ188 ) 、《放 射工作人员健康要 求 及 监 护 规 范》 ( GBZ98 ) 等标准 的要求 |
按要求为在岗 员工进行在岗 期 间职业健康 检查,且重点因 素的体检项 目 与体检周期均 符合要求 |
- |
未按要求为 在岗员工进 行在岗期间 职业健康检 查; 或重点 因素的体检 项 目与体检 周期不符合 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51. 离 岗 时职业 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 |
查阅离岗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要求为离岗 员工进行职业 健康检查 |
- |
未按要求为 离岗员工进 行职业健康 检查 |
不涉及离 岗人员或 接触的职 业病危害 因素无离 岗体检要 求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52. 提供档案复印件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
查阅人事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借阅登记、复印记录 |
按要求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档案复印件 |
- |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索要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复 印 件 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不涉及离职人员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53.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材料 |
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包括: (1 )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 3 )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
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文件、资料 |
- |
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 查 所 需 文 件、资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54. 检查 结果告 知 |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查阅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
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未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55. 未成年人保 护 |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劳动合同 |
未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 业 |
- |
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56. 复查 对象处 置 |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需复查劳动者复查情况 |
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 |
未按要求安排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
不涉及复查对象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57. 职业 禁忌处 置 |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调岗情况 |
有调岗手续,且调 岗 岗位与健康状况相适应 |
- |
存在职业禁忌劳动者 , 但未调岗 |
不涉及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58. 特殊人群保 护 |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查阅劳动者名册 |
未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 |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
无孕期 、哺乳期女职工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59. 职业病病人报告 |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
查阅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关报告记录 |
按要求进行报 告 |
- |
未按要求进行报告 |
无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60. 疑似 职业病病人诊断 |
(1 )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 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2)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等资料。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资料及劳动用工情况 |
按要求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承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并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 |
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或未承担诊断、 医学观 察期间等费用;或未如实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2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61. 疑似 职业病病人保障 |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查阅疑似职业病病人劳动用工情况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
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无疑似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62. 职业病病人诊疗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查阅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资料 |
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 |
未按要求安排职业病病人 进 行 治 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
无职业病病人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一、应急救援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63. 应急 救援预 案和演练 |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 定期演练。 |
查 阅应 急 救 援 预 案,预案应明确责 任人、组织机构、 事故发生后的疏通 线路、技术方案、 救援设施的维护和 启动、救护方案等; 查阅演练记录 |
建立有急性职 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内容全面, 具有可操作性; 定期进行应急 救援预案演练, 且有演练记录, 记录内含改进 建议 |
建立有急性职业 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预案 内容较全面,具 有一定的可操作 性;定期进行应 急 救 援 预 案 演 练,但演练记录 内容不完整,缺 少改进建议等 |
未建立急性 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或不 具有可操作 性; 或未进 行应急救援 预案演练 |
不涉及急 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64. 应急设施配 备 |
( 1 )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 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 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定期对应急救援设 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
查阅应急救援设施 台账,现场随机抽 查报警装置,现场 急救用品、冲洗设 备、应急撤离通道 和必要的泄险区的 设置和运行情况 |
建立有应急救 援设施台账,应 急设理施置种 类齐全,设置位 置等符合要求, 定期进行维护 和检修,且现场 随机抽查应急 救援设施均可 正常使用 |
配 备 有 应 急 设 施,但种类不全; 或维护不及时, 现场随机抽查发 现部分应急救援 设施不能正常使 用 |
未配备应急 设施; 或未 定期进行维 护 ,现场随 机抽查发现 应急救援设 施均不能正 常使用 |
不涉及急 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65. 急性 职业病 危害事故处置和 报告 |
( 1 )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立 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 病危害因素, 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按照规定报 告。 (2)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急性职业病危害事 故。 |
查阅事故处置和报 告情况 |
已采取相应的 应急救援和控 制措施,并按要 求报告所在地 卫生行政部门 和有关部门 |
- |
未采取相应 的应急救援 和 控 制 措 施;或未按 要求报告所 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和有 关部门 |
不涉及急 性职业病 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66. 遭受 急性职 业病危害劳动者 的救治 |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查阅有关制度、报 销单据 |
按要求对遭受 急性职业病危 害的劳动者进 行健康检查和 医学观察 |
- |
未对遭受急 性职业病危 害的劳动者 进行健康检 查和医学观 察 |
不涉及遭 受职业病 危害的劳 动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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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十二、 职业病 病人和 行政处 罚情况 |
67. 发生 职业病 病例 |
近三年内发生 3 人以上职业病,发生急性职业病, 且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 标准和要求。 |
查阅职业病报告材 料 |
三年内未发生 3 人 以 上 职业 病病例,且近三 年未发生急性 职业病 |
- |
三年内有 3 人以上职业 病病例或三 年内有急性 职业病 , 且 工作场所相 关职业病危 害因素不符 合职业卫生 标准和要求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68. 行政处罚 |
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卫生 方面罚款、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作业等行政处罚 情况。 |
查阅相关执法文书 以及监督检查意见 落实情况 |
年度内监督检 查意见 已全部 落实;且年度内 职业卫生方面 无罚款、停止产 生职业病危害 作业等行政处 罚 |
- |
年度内监督 检查意见未 落实; 或年 度内职业卫 生方面受到 罚款、停止 产生职业病 危害作业等 行政处罚 |
无行政处 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合理缺项后满分分值: 合理缺项后实际得分: 最终得分 (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 100 ) : | |||||||||||||||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
项目 (编号和项目名)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值 |
自查结果 |
得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自查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
用人单位盖章: 此内容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表 2-2
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自查表
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级: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 值 |
自查结果 |
得 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一、职业病防设治管措施 |
1. 制 度 和 操作规程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警示与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申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 |
查阅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制度应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要求,且符合自身特点,满足管理要求 |
制度齐全;职责清晰;符合单位自身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
制度基本齐全( 缺 少 1 ~ 3项 ) ; 职责较清晰; 具有一 定的可操作性 |
制 度 不 齐 全(缺少 4 项及以上 ) ;或职 责不清晰,或不具有可操作性 |
-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2. 管 理 机 构和人员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
查阅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查阅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并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
有 职 业 卫 生 管理 机 构 成立 文件 和 管理 人 员任命文件,职责清晰,且能够按职 责 分 工 开 展工作 |
有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和管理人员任命文件,职责较清晰,基本能够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
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或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或职责不清晰,未履行相关职责 |
- |
15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3. 职 业 卫 生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
检查档案内容的完整性和符合性 |
档案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职 业 卫 生 档 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基本齐全(缺少1 ~ 2项 ) 、 内容基本完整,基本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档案种类不齐全 (缺少 3 项及以上 ) , 内容缺项较多,不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4. 职 业 病 危害项目申报 |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重要事项变化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
查看申报回执或查询申报系统;查看申报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
按 要 求 进 行 申报; 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 |
- |
未进行申报;或申报内容与实际严重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 值 |
自查结果 |
得 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
5. 职 业 病 防护 设 施 “ 三同时” |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理施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等工作。 |
查阅近两年建设项目清单,查看评价报告、评审材料及工作过程书面报告等 |
按 要 求 编 制职业 病危 害预 评价报告、防护设设施计、控制效果 评 价 报 告 及验收,评审、工作 过 程 报 告 等符合要求 |
未完全按要求开展职业病防护设 施 “ 三同时”工作;或评 审、工作过程报告等基本符合要求 |
未按要求编制预评价报告、防 护 设 施 设计、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验收;或评审、工作过程报告等不符合要求 |
近 两 年 不涉 及 建 设项目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四、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 |
6. 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 |
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查阅检测报告 ( 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设施件)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 况 |
职 业 病 危 害 因素全部达标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部达标;个别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超标情况 |
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或者大部分其他因素存在超标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7. 有害和无害作 业 分开; 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分开布置;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
有 毒有 害 作业与 无 害 作业 分开布置,且工作场 所与 生 活 场所分开 |
- |
有毒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未分开布置,或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未分开 |
- |
10 |
□符合 □不符合 |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8. 定期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查阅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核对是否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和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
按 要 求 开 展 定期检测,且检测点 覆 盖 所 有 产生 职 业 病危 害的场所,检测因素全面 |
- |
未进行定期检测;或检测点未覆盖所有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检测因素不全面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 值 |
自查结果 |
得 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五、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9. 现状评价 |
( 1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重点检查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开展现状评价;查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按 要 求 开 展 职业 病危 害 现 状评价 |
- |
未按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不 属于 职业 病 危 害严 重 的 用人 单 位 且未 发 生职业 病 危 害事故 |
1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10. 治 理 措施 |
在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
查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及整改情况 |
已 按 要 求 采 取相应治理措施,治理效果良好,职 业 病 危 害 因素 强 度 或者 浓度 符 合 国家 职业 卫 生 标 准 和行 业 标 准 的 要求 |
- |
未按要求采取相 应 治 理 措施;或治理效果差,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未得到有效控制 |
定期检测、 现 状 评 价均 不 涉 及不符合项 |
20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六、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
11. 防 护 设施配备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 |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防护设施配备情况,是否正常运行 |
职 业 病 防 护 设施配备齐全,且正常运行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基本齐全,基本正常运行 |
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不全;或无法正常运行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12. 防 护 用 品配备 |
应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以及个人的生理和健康状况等特点,为劳动者配备适宜的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
查阅防护用品的采购合同和计划,查阅发放登记账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领取记录,现场检查防护用品维护、更换情况 |
为 劳 动 者 个 人提 供 的 职 业 病防 护 用 品 符 合防 治 职 业 病要求,且按要求对防 护 用 品 进 行维护、更换等 |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不全;或个别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更换不及时 |
未配备个人防护用品;或配备的防护用品未及时维护、更换等 |
- |
2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 值 |
自查结果 |
得 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七、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
13. 明 令 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
不得生产、经营、进 口、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 (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
未生产、经营、进 口 和 使 用 国家 明 令 禁 止 使用 的 可 能 产 生职 业 病 危 害 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14. 职 业 病危害作业转移 |
( 1 )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 不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外包环节和岗位,查阅承包职业卫生协议书、职业病危害告知及应当采取防护措施等内容,对外包作业现场检查 |
与 外 包 单 位 签订 有职 业 卫 生协议,并监督外包 单 位 落 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 |
与外包(外协)单位无相关职业健康协议;未督促外包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 |
不 涉 及 产生 职 业 病危 害的 外包作业 |
★ |
□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八、职业病危害告知 |
15. 合 同 告 知 |
与劳动者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职业病危害附加合同告知书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有无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
按 要 求 进 行职业病危害告知,告 知 内 容 包括岗 位 接 触 的 职业 病危 害 及 其后果、防护措施 等 |
- |
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或告知内容与实际不符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16. 公告栏、 设象条警和告知卡 |
16. 公告栏、 示标识警和告知卡 示标识警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现 场 重点检 查存 在 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示标识警和告知卡设置情况 |
设置有公告栏,且内容齐全;现场 按 要 求 规 范设 置 警 示 标识和告知卡 |
设 置 有 公 告栏,但内容不规范;或现场设置有示标识警和告知卡,但不规范 |
未 设 置 公 告栏;或现场未按要求设置示标识警、告知卡 |
-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 值 |
自查结果 |
得 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九、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
17. 主 要 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查看培训证书或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
主 要 负责 人 和职 业 卫 生 管理人 员均 有 培 训证明材料 |
- |
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无培训证明材料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18. 劳 动 者培训 |
( 1 )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 (2) 对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以及放射性危害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查阅培训教材、资料、记录和试卷 |
按 照 规 定 对 上岗前、在岗期间的 劳 动 者 进 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未按照规定对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十、职业健康监护 |
19. 职 业 健康检查 |
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
查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按 要 求 组织 劳动 者 进 行职 业健康检查,且体检项目齐全 |
- |
未按要求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体检因素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匹配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20. 体 检 结果处置和告知 |
( 1 )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2) 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查阅体检报告,核对职业禁忌劳动者的调岗情况、 需复查劳动者复查情况、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情况 |
(1 ) 按要求将职 业 禁 忌 人 员调离禁忌岗位,复 查 对 象 已 按要求复查,疑似职 业 病 已 按 要求进行诊断;不涉及禁忌、复查对象、疑似职业病 的 视 同 为 符合 (2 ) 按要求将职 业 健 康 检 查结 果 书面 告 知劳动者 |
- |
(1 )未按要求对禁忌人员进行调岗,或未按要求对复查对 象 进 行 复查,或未按要求对疑似职业病进行诊断 (2)未按要求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 值 |
自查结果 |
得 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一、应急救援 |
21. 应 急 救援预案与演练 |
( 1 ) 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 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建立应急救援设施台账,定期对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
(1 ) 查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 援 设 施的 维 护 和 启动、救护方案等;查阅演练记录 (2)现场随机抽查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
(1 ) 建立有急性 职 业 病危 害事 故 应 急 救 援预案,预案内容全面,具有可操作性;定期进行应 急 救 援 预 案演练,且有演练记录,记录内含改进建议 (2 ) 应急设施设置齐全,设置位 置 等 符 合 要求,且定期进行维护,正常运行 |
(1 )建立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内容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但演练记录内容不完整,缺少改进建议等 (2)配备有应急设施,但种类不全或个别设施维护不到位 |
(1 )未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不具有可操作性;或未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2)未配备应急设施;或未定 期 进 行 维护,不能正常运行 |
不 涉 及 急性 职 业 病危害事故 |
10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合理缺项 |
|
|
十二、职业病人和行政处罚情况 |
22. 发 生 职业病病例或行政处罚 |
近三年内发生 3 人以上职业病,发生急性职业病。 且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年度内职业健康方面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况。 |
查阅职业病报告表;查阅相关执法文书以及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
三年内未发生 3 人 及 以 上 职 业病病例,且三年内 未 发生 急 性职业病;年度内监 督 检 查 意见已全部落实;且上 年 度 内 职 业健 康 方面 无 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 |
三年内发生 3人以上职业病病例或三年内发生急性职业病且工作场所相关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年度内监督检查意见未落实;或上年度内职业卫生方面受到停止作业、罚款等行政处罚 |
- |
★ |
□符合 □不符合 |
|
|
类别 |
自查项目 |
自查内容 |
自查方法 |
判定依据 |
分 值 |
自查结果 |
得 分 | ||||
|
符合 |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
合理缺项 | ||||||||
|
合理缺项后满分分值: 合理缺项后实际得分: 最终得分 (标化得分=实际得分/满分分值× 100 ) : | |||||||||||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
项目 (编号和项目名) |
合理缺项情况说明 | ||||||||||
|
自查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
用人单位盖章: 此材料内容均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 4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报告
(模板)
名称:.
单位注册地址:.
工作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年月日
|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或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
|
单位注册地址 |
|||||||||||||
|
工作场所地址 |
|||||||||||||
|
单位规模 |
大□中 □ 小 □ 微□ |
行业分类 |
|||||||||||
|
上属单位 |
注册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职业卫生 管理机构 |
有□ 无□ |
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
专职 |
兼职 |
|||||||||
|
职工总人数 (含劳务派遣等) |
接触职业病 危害总人数 (含劳务派遣等) |
职业病累计人数 |
目前在岗 |
||||||||||
|
历年累计 |
|||||||||||||
|
职业健康 检查人数(含劳务派遣等) |
上 岗 |
应检 |
在 岗 |
应检 |
离 岗 |
应检 |
|||||||
|
实检 |
实检 |
实检 |
|||||||||||
|
主要职业病 危害因素 |
|||||||||||||
|
职业病危害 接触水平 |
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不符合人数 |
符合人数 |
||||||||||
|
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不符合人数 |
符合人数 |
|||||||||||
|
职业卫生管理 状况等级 |
职业病危害 风险等级 |
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类别 |
|||||||||||
|
本次评估情况概述 | |||||||||||||
|
(主要包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概况、综合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问题及改正措施方案等情况。) | |||||||||||||
|
自查和评估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
|
用人单位盖章: 内容真实、准确、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 5
职业卫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情形
|
序号 |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
1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二 )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示标识措施的。 |
|
2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
3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二 )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三 )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
4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二 )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五 )项 用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
序号 |
不予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
5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三 )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 六)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六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
6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或未按照规定上报、公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 一 )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 上报、公布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八)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八) 工作场所职业 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