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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 | 案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内容 | 立案时间 | 处罚决定书时间 |
| 1 | 象卫传罚〔2022〕1号 | 阎博强内科诊所 | 未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 警告 | 2022.2.14 | 2022.5.9 |
| 2 | 象卫医罚〔2022〕1号 | 阎博强内科诊所 |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22.2.14 | 2022.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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