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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1年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及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1-04-01 13:00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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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制度,持续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现将《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抽查计划》、《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请各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动态及时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积极配合开展2021年随机抽查工作。

附件:1.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抽查计划

3.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310日         


附件1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型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局内分工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重点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百一十二条

尾气办牵头

2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住所在桂林市或者在桂林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环评科牵头,环科所配合

3

环境监测监督检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

监测牵头

4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使用、销售Ⅱ、Ⅲ类放射源,生产、使用、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9国务院令第449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辐射牵头

5

核与辐射安全检查

输变电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输变电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等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2号修订)第二十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辐射科牵头

6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桂林市内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牵头

7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七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一条

土科牵头

8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

排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8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1年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支队牵头

9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除核设施和铀〔牡〕矿项目、海洋工程项目外)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

综合科、支队牵头,环科所配合

10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2018国务院令第698修订)第四条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修订)第十九条

支队牵头、大气科配合


附件3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部门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抽查比例

检查日期

1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定向抽查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现场检查

住所在桂林市或者在桂林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2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定向抽查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日常监管

行政区内参与政府环境监测服务采购以及从事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监控监测工作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3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

定向抽查

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管

排污单位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按照广西监察移动执法系统要求进行检查

20211231日前

4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桂林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5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使用、销售Ⅱ、Ⅲ类放射源,生产、使用、销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生产、销售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6

输变电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输变电项目日常监督检查

输变电项目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7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桂林市内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建设单位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8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除核设施和铀〔牡〕矿项目、海洋工程项目外)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10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定向抽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抽查比例约10%-50%

20211231日前

附件3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联合抽查计划

牵头部门: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联合部门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体

抽查比例

检查日期

1

2021年对市区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双随机检查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定向抽查

对排污单位日常环境监督管理

2021年对市区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双随机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10%-50%

20211231日前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


桂林市市场监管局

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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