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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审批 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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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桂林鸿程高端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桂林鸿程矿山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桂林市临桂区宝山工业园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3〕17号 |
同意 |
2023年7月10日 |
209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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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新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灵川县人民医院 |
灵川县人民医院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3〕18号 |
同意 |
2023年7月13日 |
2099年12月31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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