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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申请单位 |
项目地址 |
审批 文号 |
审批 结果 |
审批时间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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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兴安县白石风电储能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兴安鑫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
桂林市兴安县境内东南侧崔家乡、高尚镇、白石乡一带的山脊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3〕20号 |
同意 |
2023年8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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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兴安县大界岭风电储能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兴安晨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
桂林市兴安县境内东南侧崔家乡、高尚镇、白石乡和漠川乡一带的山脊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3〕21号 |
同意 |
2023年8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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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桂林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兴安共享储能项目送出线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桂林京能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桂林市兴安县严关镇(渡江变电站附近) |
市审批环评许可〔2023〕22号 |
同意 |
2023年8月7日 |
2099年12月31日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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