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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363号)转发你委,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降低我区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收费〔2022〕363号)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桂林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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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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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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