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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教育局财务管理制度

2020-03-11 10:50     来源:象山区教育局     作者:象山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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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根据《会计法》、《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制和要求

单位财务在局长和分管财务领导的领导下由财务室统一管理核算。单位所有经费的收支(包括行政经费、事业经费、专项经费等)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单位的一切经费支出都必须本着“增收节支、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计划管理、合理使用、严格控制、节约支出”的要求,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财务的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管好用好教育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单位在开展教育及其他活动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教育行政经费拨款、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转移支付资金拨款、专项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一) 教育经费管理

教育经费分为教育行政经费、教育事业经费和教育费附加。教育事业经费包括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专项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费附加包括教育费附加拨款,转移支付资金拨款。

(二) 事业收入管理

1、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中的收费项目、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时足额收取。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单位的一切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属财政专户资金应及时、足额解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三、资金拨付管理

1、预算内经费拨付根据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分月拨付,年终结算。

2、专项经费拨付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学校实际用款情况填报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报区财政审批拨付。

四、支出管理

1、 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单位年度预算和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单位的一切支出票据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杜绝使用各类非正式发票,由部门领导审核把关。物资采购,数额较大的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实行统一采购,凡属政府采购的物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2、 加强“备用金”管理,确保“备用金”的安全。“备用金”只能用于单位零星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1000元以下无法办理转账的办公用品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单位支出款项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

五、差旅费管理

(一) 住宿费。

1、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标准见象财字【2016】16号文件)

2、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二)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2、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区外出差依照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补助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象财字【2014】23号);区内及市区所辖县(不含所辖城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

(三)市内交通费

1、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

(四)差旅费报销管理

1、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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