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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2023-01-09 10:49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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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

申 报 审 批 表


孤 儿 姓 名

监护人(单位):

家 庭 住 址:


填报时间:二一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印制

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日期




养 育

类 型

亲属抚养( )机构供养( )家庭寄养( )独居( )

身 份

证 号


福利证号


户 籍

状 况

农业( )

非农业( )

户籍所在地


身 体

情 况

健康( )

残疾( )

患病( )

残疾

级别


患病

类型


是否受艾滋病影响

是( )否( )

父亲姓名


失去父亲原因

病故( )失踪( )宣告死亡( )

母亲姓名


失去母亲原因

病故( )失踪( )宣告死亡( )

就学情况

学龄前( ) 在读:小学( )初中( )高中( )大学( )

毕业:小学( )初中( )高中( )

供养机构名称


监护人为


个人的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身份证


现家庭住址


与孤儿关系


职 业


单位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 机


监护人为


单位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 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固定电话


手 机



审核意见

村(居)民委员会






…………………………………………附件粘贴处………………………………………………

(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审查意见

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


民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社会福利科(股)负责人签字:


县级民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一寸红底证件照两张,学校就读证明;父母死亡证明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发放生活费银行账号。

附件:

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


甲方: 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有效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 民政局(甲方)与 (乙方)就孤儿(此表申请人)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 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一   年   月   日                               二一    年    月    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