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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新型农村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切实提高我区农村居民灾后恢复重建住房的能力,现就做好2017年—2018年度我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以下简称农房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房保险业务。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与质量,实现我区农房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二、领导机构及经办机构
(一)由民政厅、财政厅和广西保监局共同组成广西农房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2017—2018年度全区农房保险工作的推进与实施。
(二)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保险公司)及其所辖各市、县(市)分支机构、保险(金融)服务网点为农房保险的经办机构。
三、保险相关事项
(一)被保险人及承保公司承保区域划分。
全区范围内广西籍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
农村住户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农户。
柳州、桂林、梧州、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11市农村住户的住房由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承保;南宁、北海、贵港等3市农村住户的住房由北部湾保险公司承保。
(二)保险期限。
政府承担保险费承保周期为2017年1月1日0时起至2018年12月31日24时止,按自然年划分为2个保险年度。
(三)保险标的。
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主要居住房屋。
(四)保险责任。
按照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北部湾保险公司分别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2018年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采购合同》条款执行。
(五)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单个保险年度内,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保险费为90,000,00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8,597,402.40元。各县(市、区)承保农户数、各级保险费承担金额详见附件1。
每个保险年度内,政府承担保险费每户保险金额为18,000.00元/每年,每间房屋保险金额为3000.00元/年。通过减灾准备认证的农村社区(即农村地区的村民委员会),农户住房因灾认定全损的,每户赔付额为23,000元。
鼓励农户自费出资购买农村住房商业保险,增强灾后恢复重建住房的能力。
(六)保险单签发方式。
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北部湾保险公司根据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分别签订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项下分别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
(七)保险费支付办法。
1. 2017保险年度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由民政厅、财政厅在保险合同签订后6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中标承保公司。2018年度保险费在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给承保公司。
2. 2017保险年度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的保险费在2017年7月28日前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中标承保公司在各地分支机构。2018年度保险费在2018年5月31日前支付给承保公司。
(八)理赔处理方案。
农房保险按照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即受灾农户。本保险周期内,保险理赔款由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和北部湾保险公司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
(九)保险定损标准。
保险标的损失认定和赔偿标准,按保险合同执行。
四、协调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分别建立民政、财政、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和承保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分析通报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情况和理赔服务情况,协商解决理赔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农房保险理赔工作情况。单次灾害造成倒损房屋数量较多的,民政部门和承保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可单独召开紧急会议就大灾理赔问题进行会商。
(二)建立完善协商协作机制。
1. 在县级和乡镇农房保险联络员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基层民政工作人员与承保公司理赔人员的工作协同和配合。建立《县、乡民政联络员和承保公司理赔人员协同理赔查勘出勤记录台账》,对县、乡民政工作人员和承保公司分支机构理赔人员进行双向监督和考核(样本详见附件2)。
2. 自治区农房保险联席会议单位组织编写《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项目基层理赔服务规范》、《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项目案例选编》,印发给基层理赔服务人员和县、乡民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使保险理赔工作切实做到统一标准,规范流程,强化指导,落实责任。
3. 县、乡民政工作人员接到报案后,要全面了解灾情、填写《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报案登记表》(样本详见附件3),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或拨打保险公司理赔专线的方式向承保公司报案。承保公司在接到报案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4. 现场查勘必须三方(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农户、民政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参与、现场核定损失、现场核定赔偿标准、现场填写《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快速理赔表》、现场签字确认。
5. 承保公司各县(市、区)分支机构在完成现场查勘、理赔支付等工作后,要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每月3日前,各县(市、区)支公司要将上月工作进展、赔付汇总表和赔付清单等材料报送同级民政部门。
6. 承保公司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未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查勘、理赔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查勘理赔督办通知书》(样本详见附件4),并将督办过程和结果录入“广西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应急指挥系统”(样本详见附件5)。
(三)建立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由各级民政、财政、保监(保险行业协会)部门和单位组成农房保险监督小组,负责及时了解并协调处理各地农房保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协议中各项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同时对农户投诉和出现问题相对集中的地区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履行服务承诺,损害倒房农户利益的案件进行通报。
(四)建立完善争议裁定机制。对有争议的理赔案件,按照保险合同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民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争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和作出裁定意见工作。争议裁定意见书格式详见附件6。
(五)建立完善防灾防损机制。各级民政部门、承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要加强与当地气象、防汛、国土、住建、消防等部门联系与合作,向群众宣传灾害防御知识,引导当地农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六)建立完善培训与宣传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承保公司要组织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合同条款、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协同协作等相关内容的培训。承保公司要在每个年度内安排不少于保费总金额的2%用于农房保险的宣传工作。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七)建立完善定损与支付公示机制。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将农户查勘定损情况在其所在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按月在县级机关报和(或)当地有线电视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件以副本或照片(音视频)形式存档备查。
(八)建立完善承保公司电话回访机制。承保公司应定期对发生理赔案件的农户进行电话回访,并保存电话回访记录,回访比例不得低于支付总户数的1%。农房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对回访记录进行不定期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民政、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公司要高度重视农房保险工作,把它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重要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切实把农房保险办成民心工程,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承保公司加大对农房保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开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各地在开展项目宣传时,要以提高农户风险防范意识和让农户充分了解农房保险政策条款为出发点,切实保障农户的知情权。
(三)按时支付保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应承保的保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保险费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
附件:1. 2017—2018年全区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各级财政
年度负担保费清单
2. 县、乡民政联络员和承保公司理赔人员协同理赔查
勘出勤记录台账(样本)
3. 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报案登记表(样本)
4. 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查勘理赔督办通知书(样本)
5. 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查勘理赔工作记录表(样本)
6. 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争议案件裁定意见书(样本)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民 政 厅 财 政 厅 广 西 监 管 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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