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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7-12-15 10:39     来源:象山区民政局     作者:象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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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2015年12月,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规范自然灾害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5〕63号),明确了我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主要内容、救助补助标准、救助资金发放办法和发放程序。鉴于中央财政今年提高了全国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为了更好地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决定对我区原有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各项补助标准

  (一)应急生活救助补助标准。自然灾害应急转移安置救助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按照每人每天20元发放,发放天数应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但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10天”,调整为“自治区财政按需应急转移安置救助群众人数人均补助400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标准,但最长救助时间不超过10天”。

  (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标准。维持原来的“按照死亡(失踪)人员每人不低于10000元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放”。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按照每人每天15元发放,发放天数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但最长发放时间不超过90天”调整为“按照每人每天25元补助,救助天数根据受灾群众实际生活困难情况确定,但救助期限不超3个月”。

  (四)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由原来的“唯一住房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照15000元、12500元、10000元发放;唯一住房因灾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住房所需资金以政府帮助购买的农房保险理赔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安排资金补助”,调整为“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因灾住房全损户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0元,对因灾损坏住房维修户均补助标准为2000元,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标准。调整为“饮水困难救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6元,救助天数、补助资金由各地根据饮水困难程度在5—30天、30—180元内掌握。受旱群众口粮困难救助以冬春救助为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救助天数根据旱灾造成应当收获的农产品损失的不同情况和基本生活困难的程度,在1—3个月的范围内掌握”。

  (六)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补助标准。调整为“冬春救助以口粮救助为主。口粮救助对象共分三类:一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倒塌、粮食作物绝收或严重减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符合三个条件之一及以上,下同),造成冬春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二类对象为因灾唯一住房损坏、农作物减收、因灾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三类对象为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有一定困难的家庭。口粮救助补助标准为:一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3—6个月;二类对象为每人每天1斤口粮,平均每人救助1—3个月;三类对象每人酌情救助口粮1—2个月。对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严重绝收、因灾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等家庭,给予每户1—2床(件)棉被、棉衣补助”。

  二、工作要求

  自治区财政将根据上述标准和自治区民政部门核实的各地受灾情况拨付补助资金,请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加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桂民发〔2015〕63号精神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相关工作,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上述标准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

  以上自然灾害救助补助标准,请自本文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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