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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医疗救助标准部分节选:
第三章 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城市低保对象的“三无人员”、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参合的个人实际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对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倍,其中属于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倍。
门诊医疗救助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县(市)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因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救助不设起付线,对其个人负担的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对其超过救助起付线的自付医疗费用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住院医疗救助不限病种,将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可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所有病种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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