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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象山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 ||||||||||||
| 填报单位:桂林市象山区财政局 填报日期:2023年11月17日 | ||||||||||||
| 序号 | 地区 |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形式 |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 主管部门 | 政策更新时间 | 备注 |
| 1 | 象山区 | 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 全国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2、《自治区财政厅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桂财政[2012]286号) |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 120元/人/月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卫健局 | 2012.12.20 | |
| 2 | 象山区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子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 2、 《自治区财政厅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桂财政[2012]286号) 3、《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社[2018]22号) 4、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标准的通知》(桂财[2018]100号)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不再生育不再收养的家庭。 | 伤残家庭:940/人/月 死亡家庭:970/人/月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卫健局 | 2018.4.12 | |
| 3 | 象山区 | 广西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 广西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 | 《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口发[2011]48号) |
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55至59周岁。 | 60元/人/月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卫健局 | 2011.10.8 | |
| 4 | 象山区 | 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14]6号)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不再收养的家庭。 | 200/元/人/月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卫健局 | 2014.1.27 | |
| 5 | 象山区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 120元/户/年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卫健局 | 2018.8.9 | |
| 6 | 象山区 | 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 | 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 |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 2、《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桂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 | 农村依法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 | 320元/人/年 每年递增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卫健局 | 2022.1 | |
| 7 | 象山区 | 城市特困供养救助金 | 城市特困供养救助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 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持有象山区户籍的城市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 | 98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民政局 | 2017.7 | |
| 8 | 象山区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 | 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以及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等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身由的措施、失联等6种情形之一的儿童。 | 95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民政局 | 2020.01 | |
| 9 | 象山区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 | 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对象。 | 75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民政局 | 2020.12 | |
| 10 | 象山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和扩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范围》(桂民发〔2018〕53 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辖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户籍在本辖区的残疾人等级被评定为一级和二级,(精神三级和四级)。 | 80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民政局 | 2015.12 2018.12 | |
| 11 | 象山区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 | 父母双亡,未满18周岁的孤儿 | 1022元/人/月 | 每月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民政局 | 2022.1 | |
| 12 | 象山区 | 孤儿助学金 | 孤儿助学金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法办〔2019〕24号) | 已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10000元/人/年 | 每季度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民政局 | 2019.7 | |
| 13 | 象山区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1〕5号 |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 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 | 按申请审核时间发放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民政局 | 2022.1 | |
| 14 | 象山区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 《关于下发<桂林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民发〔2013〕99号) | 凡持有象山区行政区域户籍,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 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 | 每季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民政局 | 2020.5 | |
| 15 | 象山区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 | 《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桂财社〔2010〕289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260/人 | 每年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2010.11.1 | |
| 16 | 象山区 | 贫困残疾人子女及残疾人学生助学 | 贫困残疾人子女及残疾人学生助学 | 《桂林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市政办〔2012〕221号) |
贫困残疾人子女及残疾学生。 | (一)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二)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300元; (三)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子女,每人每学期补助600元; (四)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期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
每年2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2012.11.2 | |
| 17 | 象山区 | 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补贴 | 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补贴 | 《桂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给予取得汽车驾照残疾人培训补贴的通知》(市残联字办〔2011〕22 号) | 桂林市县(区)户口、符合2009年12月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11号)所列4种身体条件、近2年取得汽车驾驶执照的残疾人。 | 1200元/人 | 一次性发放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2011.5.20 | |
| 18 | 象山区 | 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 | 残疾人创业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若干政策意见》(桂政发[2009]41号)。 | 桂林市城区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扶助前未在业的城乡残疾人。 | 1000元-5000元/人 | 补贴对象每5年只能享受一次申请补贴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残疾人联合会 | 2009.12.28 | |
| 19 | 象山区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1.《关于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市农业[ 2021]10号) | 全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农场职工 | 102.42元/亩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财政局 | 2021.3 | |
| 20 | 象山区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1.《印发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2021]70号) | 2021年上半年实际种植水稻、玉米生产者,包括利用自由承包地和流转土地代耕土地种植农户、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作(协议),确定补贴对象。生产者申报此项可以同时申报稻谷生产补贴。 | 19元/亩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财政局 | 2021.7 | |
| 21 | 象山区 | 稻谷生产补贴 | 稻谷生产补贴资金 | 1.《关于印发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建[2021年]50号) | 在辖区范围内种植水稻(包括水稻种子繁育)的所有生产者均可自愿申报补贴、包括水稻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普通农户。对种植面积5亩(双季稻水田面积为10亩以上)以上(含5亩)的生产者;双季稻(水田面积,非复种)每亩补贴500元以内,单季稻每亩补贴200元以内。具体标准根据实际申报面积确定。 | 93.92/亩 | 每年1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财政局 | 2021.7 | |
| 22 | 象山区 |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3号)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桂林市就业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桂林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1号) |
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中的农村学员。需在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及以上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且有劳动能力和培训需求,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类合格证书、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关证书。 |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200元/人、初级500元/人、中级600元/人、高级700元/人、创业培训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非标准职业(工种)就业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标准为50元/人·天,培训天数按照总课时数÷7课时/天计算,剩余超过4课时的按一天计算。 | 每年不超过一次 | 支付到学员个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 是 | 象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1 202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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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象山区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 1.《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 2.《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9〕37号)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非寄宿制小学500元/人/年,初中625元/人/年; 寄宿制小学1000/人/年,初中1250元/人/年。 |
每年两次(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各一次) | 打卡 | 是 | 象山区教育局 | 2019.8 | |
| 填表说明: 1.政策清单公布口径为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以及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外,本级出台或经办的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其中,经办指的是执行上级或本级出台的相关政策,本级可发放此项补贴的情况,包括本级有符合享受补贴政策条件对象且办理补贴发放业务的补贴政策,也包括本级因无符合补贴政策享受条件对象等原因暂时无补贴发放业务的补贴政策。 (1)对于市本级,公布的政策清单主要为本级出台和经办的补贴政策,包括: ①市本级出台的补贴政策项目,包括市本级在上级出台的补贴政策基础上具体细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等以及市本级自行出台的补贴政策项目,无论市本级是否有经办业务,市本级都应公布。 ②市本级有经办业务的补贴政策项目,无论是哪一级出台的补贴政策,市本级都应公布该项目。 (2)对于县级,公布的政策清单主要为本级具有经办业务的补贴政策,无论补贴政策是哪一级出台的,县本级都应公布。 2.“补贴项目名称”应规范填写全称,逐项填列。对于多个主管部门共同管理的补贴项目,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均应填写清单报送财政局,财政局需对补贴项目内容进行合并,并在“主管部门”列明相关单位。 3.“补贴政策管理办法”需填写文件名及文号,中央、自治区、市级、县级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均要填写,但不填写非主动公开文件。 4.“补贴对象”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不能仅简单填写为“农户”或“个人”等。 5.“补贴标准”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若文件无明确规定,则据实填写。 6.“补贴发放频次”应依照政策管理办法填写,若文件无明确规定,则据实填写,例:“每月一次”、“每年1次”、“一次性发放”等。 7.“补贴发放形式”应按打卡、现金等方式据实填列。 8.“本级是否经办业务”填是或否。如一项补贴政策由市本级出台,但市本级并不经办该项政策,由县(市、区)具体经办,则市本级填“无”。 9.“政策更新时间”以目前执行的管理办法最新的生效日期为准。如上级政策已更新,但本级政策尚未更新且尚在执行,则填写本级最新政策更新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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