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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桂林市泰洪升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古磨坊”牌桂花糕进行了监督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泰洪升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古磨坊”牌桂花糕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6月8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人员对桂林市泰洪升贸易有限公司抽取了经营的由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规格300g/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日的“古磨坊”牌桂花糕样品。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桂林市泰洪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从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12盒规格为300g/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6月1日的“古磨坊”牌桂花糕,进货价是6.5元/盒,销售价是38元/盒,销售了2盒,被抽检了8盒。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厂家的召回通知后,有2盒于2022年6月21日被生产厂家召回返厂。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肆佰伍拾陆元整(¥456元),违法所得为叁佰壹拾伍元整(¥315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古磨坊”牌桂花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有查验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如实的说明其进货来源,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的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据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壹拾伍元(31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2〕第85345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生产厂家环节,今后经营工作中更严格筛选供货商,供货商资质必须齐全,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凭证,继续严把进货渠道。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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