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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红糖馒头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自制的红糖馒头(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7-09、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自制的红糖馒头(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7-09、质量等级:/)。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 年07月0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自制的红糖馒头(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7-09、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于2023年07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G23-T14741),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于2023年06月28日购入一袋复配甜味剂(净含量:1kg、生产厂家:长沙市佳而美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配料表:食用葡萄糖54%、甜蜜素38%、糖精钠8%)产品,加工自制红糖馒头时进行使用,截至2023年08月04日我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未再使用。当事人在2023年07月09日自制红糖馒头3.866KG,销售金额为60.30元,含税成本为56.64元,2023年06月28日至08月04日期间,自制红糖馒头40.73KG,销售金额为635.4元,含税成本为524.17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65152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排查原因为加工制作红糖馒头时使用的复配甜味剂配料表含有糖精钠成分,面点间师傅没有注意到配料表的成分以及使用范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含有糖精钠成分的原料,造成该产品抽检不合格。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对于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采取的措施有:1.销毁剩余的复味甜味剂,确保不再使用;2.在面点档口、超市服务台、收银台、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处发布产品召回公告,确保信息传达到顾客;3.吸取教训,落实内部管理,加强员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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