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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不合格后处置通报

2023-10-23 14:4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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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角(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04、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角(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8-04、质量等级:/)。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 年08月0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角(豇豆)(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8-04、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于2023年08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NO:G23-T18837),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于2023年08月04日购进由桂林市华星净菜配送有限公司配送的豆角(豇豆)。当事人于2023年08月04日购入豆角(豇豆)10kg,平均售价是9.9597元/kg,销售数量是6.21kg,含税销售金额为61.85元,含税成本为57.52元,毛利额4.33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给予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86161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排查原因为管理人员存在监察失职,员工培训不到位,导致购进的豆角(豇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造成该产品抽检不合格桂林尚美百货有限公司对于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到位,导致此次事件的发生。采取的措施有:1.加强管理生鲜全品类的进货查验征收工作,要求供应商快检工作严谨到位,以及超市内管理人员加强抽检验频次;2.在蔬菜档口、超市服务台、收银台、自助收银机等处发布产品召回公告,确保信息传达到顾客;3.吸取教训,落实内部管理。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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