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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月姣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豆角(豇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3-10-25 16:1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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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大风山疏导市场蔬菜行55、82号摊位刘月姣经营的豆角(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7-22、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刘月姣经营的豆角(豇豆)(商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7-22、质量等级:/)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市象山区大风山疏导市场蔬菜行55、82号摊位刘月姣经营的豆角(豇豆)(商标:/、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3-07-22、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于2023年8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NO:G23-T16754),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刘月姣2023-07-22日在桂林市龙门果蔬批发市场购进豆角(豇豆),共购进了10斤,进货价4.5/斤,销售价5/斤,检验人员购买了6作为样品,剩余的4因当天没卖出去当事人已自己食用。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即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46968;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刘月姣排查原因为没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查验供货商以及蔬菜的相关信息,在今后的经营行为中,本人将对存在问题进行反思,并作出以下整改行为:1、在正规农贸市场采购蔬菜。2、认真履行进货查验手续,索取供货商的证照和蔬菜合格证。3、不向没有经营资质的供货商采购蔬菜,不采购来源不明的蔬菜,不采购没有经检验合格的蔬菜。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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