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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桂林市桂森家乡食品有限公司)

2023-12-22 15:30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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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2023 年09月24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桂林市秀峰区煜恒土特产超市对桂林市桂森家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商标:/、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07、质量等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桂森家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桂圆肉(商标:/、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07、质量等级:/)。

(一)抽检基本情况。023 年09月24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桂林市秀峰区煜恒土特产超市对桂林市桂森家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桂圆肉(商标:/、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3-09-07、质量等级:/)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DBS45/008-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于2023年09月07日生产了25袋该批次桂圆肉。这批次桂圆肉的成本价是14元/袋,销售价是17元/袋,销售数量是25袋 。得知抽检不合格后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是由于秀峰区市监局扣押了剩下的15袋,所以未能成功召回。当事人生产二氧化硫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桂圆肉涉案货值金额为肆佰贰拾伍元(¥425元),违法所得为肆佰贰拾伍元(¥425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行为,依据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3〕第154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分析,该企业认为出现此次不合格的原因如下:在产品分装时没有进行先送检后生产,采购原料并没有严格进行质量把关。针对原因进行了以下整改:1.更加严格把关采购的食品供货商的商品;2.严格把控采购原料,查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合格票证。3.严格筛选供货商,严格做好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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