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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桂林市象山区谢氏食品店)

2024-03-01 14:5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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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桂林市象山区谢氏食品店经营的青泡椒和桂林市象山区西门市场酸行205号摊位经营的酸菜、酸豆角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象山区谢氏食品店经营的青泡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0日广西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桂林市象山区谢氏食品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青泡椒样品,后经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3年11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No:FNN20231119608)。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青泡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8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4〕第91919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桂林市象山区谢氏食品店经营的青泡椒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供货商处购进了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青泡椒,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不能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二、桂林市象山区西门市场酸行205号摊位经营的酸菜和酸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0日广西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桂林市象山区西门市场酸行205号摊位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酸豆角和酸菜样品,后经检验,酸豆角和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3年11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No:FNN20231119605)和(No:FNN20231119606)。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豆角和酸菜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供货商经营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象)市监罚字〔2024〕第92020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桂林市象山区西门市场酸行205号摊位经营的酸菜和酸豆角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供货商处购进了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酸菜和酸豆角,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不能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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