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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受广西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圆肉产品(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4-01-27、质量等级:/)和竹笋产品(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380克/袋、生产日期:2024-02-01、质量等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02月27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桂林市美全食品有限公司象山分公司对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圆肉(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4-01-27、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于2024年03月05日出具检验报告(NO:SG240132),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DBS 45/008-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02月28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在桂林市象山区曾大琴食品超市对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竹笋(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380克/袋、生产日期:2024-02-01、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于2024年03月05日出具检验报告(NO:SG240218),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生产了桂圆肉产品(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4-01-27、质量等级:/)共生产了10袋,销售了10袋,竹笋产品(商标:桂辉及图形、规格型号:380克/袋、生产日期:2024-02-01、质量等级:/)共生产10袋,销售了4袋,召回产品6袋。货值金额为340元,违法所得为226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4〕第28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桂林桂辉土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1.进货查验不规范,供应商未经过严格筛选与审核。2.未按规定时限保存检验留存样品和记录留样情况。
针对原因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确保供应商符合相关法规与标准。2.建立原料采购记录,详细记录采购的供应商,日期,数量等信息。3.展开原料抽检工作,确保原料质量符合要求。4.加强留样,合理确定留样数量,确保留样达到标准要求。以保证产品各方面的质量安全,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反馈,提高质量意识,消除隐患。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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