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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市象山区禾马生鲜超市经营的金秋砂糖橘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象山区禾马生鲜超市经营的金秋砂糖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市象山区禾马生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金秋砂糖橘样品,后经检验,其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2024年1月30日出具检验报告(No:G24-T00257)。
(二)核查情况。
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金秋砂糖橘是当事人于2024年1月8日从桂林市临桂区天道酬勤水果店进购,一共进购了77斤,进购价是2.4元/斤,销售价是3.7元/斤,已全部售完。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84.9元,违法所得为284.9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金秋砂糖橘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84.9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4〕33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桂林市象山区禾马生鲜超市经营的金秋砂糖橘中三唑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为当事人从供货商处购进了三唑磷残留量超标的金秋砂糖橘,当事人将更换供货商并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保留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及产品合格证明,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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