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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查检测了桂林市象山区口口留香饺子馆的餐具(碗、碟)等样品。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口口留香饺子馆使用的餐具(碗、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市象山区口口留香饺子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了餐具(碗、碟)样品。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桂林市象山区口口留香饺子馆餐具(碗、碟)大肠杆菌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处罚〔2024〕85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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