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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桂林市鸿雁商场(普通合伙)经营的芒果干、甘草金桔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鸿雁商场(普通合伙)经营的芒果干、甘草金桔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芒果干、甘草金桔进行抽检。2024年9月25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G24-T18965、G24-T18966),经抽样检验1.桂林桂森家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8月22日的芒果干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08月15日的甘草金桔糖精钠,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桂林市鸿雁商场(普通合伙)于2024年8月25日从生产厂家桂林桂森家乡食品有限公司以6元/袋的价格购入25袋芒果干置于店内销售,芒果干生产日期为2024年08月22日,规格为108克/袋。当事人于2024年8月25日从生产厂家桂林市康博食品有限公司以6元/袋的价格购入20袋甘草金桔置于店内销售,甘草金桔生产日期为2024年08月15日,规格为138克/袋。于2024年9月29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截止查获时,当事人以26元/袋的价格销售出去芒果干25袋,当事人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出去甘草金桔15袋,厂家收回5袋,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350元,违法所得1175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干、甘草金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有查验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如实的说明其进货来源,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的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不罚〔2024〕15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生产厂家环节,今后经营工作中更严格筛选供货商,供货商资质必须齐全,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凭证,继续严把进货渠道。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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