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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桂林市象山区好邻里生鲜超市)

2025-01-10 15:59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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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所对桂林市象山区好邻里生鲜超市经营的干百合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桂林市象山区好邻里生鲜超市经营的干百合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 年 9月 19 日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所对桂林市象山区好邻里生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抽取了干百合样品,后经抽样检验,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并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WJG20240308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桂林市象山区好邻里生鲜超市于2024年9月15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西二环路北侧、桃花江南侧、官田村东侧桂林福达农产品冷链物流园C6区15号以42元/斤的价格购入10斤干百合置于店内销售。抽检当天当事人将其中2.8斤干百合销售给抽检人员进行抽检,售价52元/斤。剩余干百合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销售数据,且已经自行销毁,无法计算剩余干百合违法所得。本案涉案物品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145.6元。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百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进货时有查验涉案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如实的说明其进货来源,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的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象市监不罚〔2025〕2号;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上述批次的不合格食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生产厂家环节,今后经营工作中更严格筛选供货商,供货商资质必须齐全,保留好相关的进货凭证,继续严把进货渠道。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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