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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醉义堂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2733126J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遇龙路164号(绢纺厂行政科仓库部分房屋)
法定代表人:黄绪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年1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象市监罚告〔2025〕1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故不列入。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伍拾元(¥1050);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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