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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市监处罚〔2025〕140号

2025-12-30 17:2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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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象市监处罚〔2025140

当事人:桂林醉义堂酒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52733126J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遇龙路164号(绢纺厂行政科仓库部分房屋)

法定代表人:黄绪山

2025年8月22日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在北京红果科技有限公司对桂林醉义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醉义堂 果味米酒(青梅果酒)(商标:/、规格型号:500ml/瓶,13%vol、生产日期:2025-06-23、质量等级:/)、醉义堂 果味米酒(百香果酒)(商标:/、规格型号:500ml/瓶,13%vol、生产日期:2025-06-23、质量等级:/)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于2025年09月19日出具检验报告(NO:25A14015948)、(NO:25A14015944),该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7588-2011《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2025年6月23日,桂林醉义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青梅果酒和百香果酒各36壶,其中6壶用于检验留样,销售给北京红果科技公司两款酒各30壶,百香果酒单价为17元/壶,共510元;青梅果酒单价为18元/壶,共540元。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涉案产品生产记录及出厂检验报告,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并已做好进货查验。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4.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
  5.检验报告(NO.25A14015944、NO.25A1401594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两份、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百香果酒和青梅果酒不符合《露酒》要求。
  6.原料供货商资质及原料检测报告,证明原料进货来源。
  7.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事实。
  8.集体讨论记录,证明经领导集体讨论同意减轻处罚
。 

2025年12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象市监罚告〔2025〕16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积极落实整改措施等,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产品未销售;或者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条例中第一条“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故不列入。

综上所述,本局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伍拾元(¥1050);2.罚款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象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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