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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亿客源冻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4MAEJ452K1N
住所(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92号1楼商铺1、2、3、4、5、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0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92号1、2、3、4、5、6号的桂林市亿客源冻品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了南瓜饼串(**********于2025年3月13日生产)样品,后经抽样检验,其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并于2025年11月24日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NN2025101944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现场检查发现有10包被抽检批次的南瓜饼串,经报领导审批同意,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象市监强制〔2025〕16号文书,将发现的10包抽检不合格的被抽检批次的南瓜饼串当场扣押(扣押物品详见清单[2025]16号)。2026年1月20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对其违法行为予以查实。
经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7月21日、2025年7月22日从**************进购了2件被抽检批次的南瓜饼串,每件10包,共20包,每包进货价为*元,售价为每包11元,除被扣押的10包外,其余已售卖完毕。该被抽检批次的南瓜饼串是由**********于2025年3月13日生产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该被抽检批次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与进货台账、进货查验记录,不能提供销售证据,无消费者反映食用后身体不适的情况。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20元,违法所得为110元。该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无从轻从重情节,按一般情节处理。
对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44号令),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情形,故不列入。
2026年2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象市监罚告〔2026〕901号),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依法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南瓜饼串10包(详见清单[2025]16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请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请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3.请以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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