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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
案 由: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案
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发现,桂林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因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经查,当事人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连续2年未申报年报的系统截图、因连续两年未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截图、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并通过象山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据此,作如下行政处罚:
吊销桂林市博汇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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