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政策

象民函〔2021〕10号 关于同意桂林市象山区金龙康老年公寓 成立登记的批复

2021-06-03 11:2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作者: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林市象山区金龙康老年公寓:

你们关于成立桂林市象山区金龙康老年公寓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桂林市象山区金龙康老年公寓成立登记。该单位业务主管单位为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年检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式样及银行帐号,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特此批复

象山区民政局

2021年5月31日

桂林市象山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531日印发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