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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象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象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时常因为栏目内容更新不及时、发布内容存在错误表述、泄露群众敏感信息等问题,被自治区、桂林市通报要求整改。少部分内容保障单位对本部门需要公开的信息把握不准、要求不高、审核不严,造成门户网站的服务功能弱化,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下降。为进一步明确门户网站各内容保障部门职责,确保我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象山区实际情况起草了《制度》初稿,经征求部门修改意见,并经象山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由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 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2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9号)
5.《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20〕30号)
三、目标任务
确保象山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的权威性、时效性、准确性。
四、主要内容
《制度》分为总则、信息采集、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安全保密、评估考核、附则共七章十九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制度》制定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并对门户网站的作用进行定位,明确区政府办为门户网站的管理单位。
(二)第二章:信息采集,共3条。明确了网站信息的范围及来源。明确了各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为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承担县政府门户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相关栏目内容的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审核检查、传播推广以及提供办事服务等工作。
(三)第三章:信息审核,共2条。明确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的原则,明确各类信息的责任主体、信息审核流程及审核内容。
(四)第四章:信息发布,共2条。明确信息报送的相关流程及注意事项。
(五)第五章:安全保密,共4条。明确“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门户网站管理人员要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
(六)第六章:评估考核,共2条,明确了考核内容及奖惩办法。
(七)第七章:附则,共2条。明确《办法》由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特色亮点
(一)《制度》从大局出发,内容丰富,可操作性强,根据兴山区实际情况,对门户网站管理工作涉及的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通过附件将全网站的栏目进行了细致分工安排,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制度》明确了乡(街道)、区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及分工,构建了政府领导、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模式,促进了部门之间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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