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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国家、自治区对我市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的有力贯彻落实,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原《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政规〔2020〕18 号)实施有效期即将期满,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上级的有关工作部署要求,重新修订《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桂林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的通知》(桂环发〔2022〕27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环发〔2023〕57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9号)。
(七)《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202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
(二)《通告》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及以下(即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装用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不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范围
结合2020年发布的原通告划定区域及执行情况,本次调整后的通告禁用区域范围仍按原通告划定范围执行。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临桂区、灵川县全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合格或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应急、抢险工程等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六)启动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七)实施时间
《通告》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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