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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文字解读】《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12-29 17:25     来源: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象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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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 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 号)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指导各县区编制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地区规划许可提供支撑。

二、出台目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要求,为规范管理象山区乡村地区建设活动,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结合象山区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定位。本管理规定是实现村庄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批准后,作为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规划建设等的管理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象山区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控,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村民住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发展等项目。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他需要特殊管控的村庄,本管理规定与其不一致的,从严执行。乡村地区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依据本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地区已编制审批村庄规划的区域,以村庄规划作为用途管制及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或结合本管理规定,核发规划许可。

(三)成果内容。本管理规定草案文本包括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确定本管理规定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村庄概况及引导控制,简述象山区村庄分类情况及各类村庄的发展指引;第三章为底线管控,落实传导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要求,明确各行政村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第四章为用地布局,主要针对村民住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市政公用设施和乡村产业的用地布局提出指引和管控要求;第五章为建设控制,主要对村庄建设用地、建筑临距、建筑高度、建筑风貌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建设提供引导和控制要求;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本管理规定的动态实施、解释权和有效期限等;第七章为附录,包括用词说明、名词解析、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等。

(四)编制形式。本管理规定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象山分局为编制主体。本管理规定印发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本管理规定印发实施后需要修改的,由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象山分局按程序修改后,报城区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审批。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现有上位规划及专项规划有修改更新,与本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要求。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关键条文解读

1.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量化目标:到2035年,象山区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1.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48万亩。

核心禁令: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严禁占用其发展林果业、挖湖造景、建设养殖设施等;一般耕地不得擅自挖湖造景、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转为林地、园地。

2.生态保护红线

到2035年,象山区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8.26平方千米。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仅允许不破坏生态功能的有限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用地用途。

3.村庄建设边界

规模控制: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图斑(不打开口径)为基础,桂林市象山区村庄建设规模划定基数为828.7241公顷,规划期内总量保持“零增长”。

机动指标:仅可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村民刚需住房、乡村文旅新业态等,需经城区政府审批并建立台账监管。

边界范围:村庄建设边界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村庄建设用地的1.2倍,新增村民住宅、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需布局在边界内。

4.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线

象山区内漓江风景名胜区面积2.14平方千米,按保护等级分为5类区域,不同区域管控要求差异显著:

特级保护区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需逐步生态搬迁;一级保护区严控居民点规模,远期逐步搬迁;二级保护区仅允许旧房原址翻建,且建设用地规模逐步缩小。

漓江城市段(虞山桥至穿山)象山段沿江建筑需退后江岸30-50米,城市段以下至碧岩阁段沿岸300米内禁止新建建设活动。300米至500米范围内不能搞大规模土地开发,500米以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

5.历史文化保护线

保护线内严禁大拆大建、拆真建假,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服设施除外);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需与传统风貌协调。

6.其他底线(水域、洪涝、地质灾害等)

水域水系保护线内禁止建房、葬坟等行为;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商业用房等无关建筑。

洪涝风险控制线内严禁占用蓄滞洪空间、行洪通道建设;地质灾害风险区需避让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区域,山区切坡建房需落实防灾措施并纳入验收。

(二)具体执行标准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3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91日起施行);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18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1日起施行);

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71日起施行);

8)《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121日起施行);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71日起施行);

1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11日起施行);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修订)》(2019年修订);

12)《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101日起施行);

13)《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101日起施行);

1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731日起施行);

1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411日起施行);

1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2.标准规范

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2)《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

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5)《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局部修订);

7)《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8)《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2022);

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17);

1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11)《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19);

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3)《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5)《乡村绿化技术规程(试行)》(GB/T44347-2024);

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1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

18)《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19)《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

20)《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

21)《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22)《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

23)其他相关标准规范。

3.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2)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6)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53号);

9)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10)《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郊区村庄规划与农房管控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规〔202121

1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编制要求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513

4.相关规划

1)《桂林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32025年)》;

3)桂林市象山区各村庄规划(方案)。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象山分局,部门负责人:石琪玮;联系电话:0773-2899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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