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音频+文字解读】《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5-01-22 17:25     来源: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一、决策的必要性及背景

为贯彻落实《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象山区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象山辖区实际情况,象山公安分局调研起草了《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划定范围

象山区养犬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分为禁止养犬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三类。

(一)禁止养犬区

象山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区以及集体宿舍区、体育运动区、医院办公服务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宿舍区设为禁养区。禁止养犬区内不得饲养、繁殖、销售任何犬只。军用、警用以及科研实验用犬只,导盲犬等特殊犬只除外。

(二)限制养犬区

象山街道办西城社区、五美社区、安家洲社区、文明社区、文新社区、虹桥社区、安新社区;南门街道办雉山社区、银锭社区、天鹅社区、尚智社区、民族社区、甘棠社区、东安社区、新竹社区、金竹社区、翠竹社区、翠西社区、龙船坪社区、八一社区、竹林社区;平山街道办溪园社区、龙泉社区、力创社区、将军桥社区、猴山社区、银海社区、瓦窑社区、同心社区、凯风社区、迎宾东社区、迎宾西社区、大风山社区、净瓶社区、平山西社区、平山东社区、同心村委、平山村委,除《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外,全部设定为限制养犬区。

(三)一般管理区

二塘乡红光村委、阳家村委、万福村委、四合村委、北芬村委、湴塘村委,以及除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禁止养犬区、限制养犬区、一般管理区的具体规定,严格按照《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执行。

三、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四、起草过程

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牵头起草,征求了象山区政府各部门意见,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13日,就《通告》在象山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收到意见0条,采纳0条。

五、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有关养犬规定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桂林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本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